分類 文件核發

112-09-13台內戶字第1120243970號

主旨:有關民眾申請國民身分證相片影像檔,自即日起得以電子郵件寄送方式提供檔案及請落實相片影像檔相關稽核作業1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本部112年6月21日台內戶字第1120242887號函諒達。
二、按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39條規定:「當事人得申請其本人之相片影像檔。亡故者之親屬為辦理亡故者喪葬事宜,得申請亡故者相片影像檔;亡故者確無親屬或親屬無人辦理喪葬事宜者,得由經理殮葬人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為之」。次按本部112年9月12日修正之戶政規費收費標準第3條第2項規定,戶政事務所提供國民身分證之相片影像電子檔,收費數額每份新臺幣100元。
三、現行民眾依上開規定申請國民身分證相片電子檔,係以提供「光碟」方式辦理,本部戶政資訊系統112年6月17日辦理版本更新,新增國民身分證相片電子檔得以電子郵件寄送予民眾之功能供民眾自行選擇,如當事人選擇以電子郵件寄送檔案,請戶政事務所至歷史影像查詢作業(RL03800)-點選「Email相片影像」-輸入申請人電子信箱及授權碼(由民眾自行提供4碼英數字),戶政資訊系統將依授權碼加密並以E-mail夾帶附件方式寄送給申請人。民眾收取電子郵件下載檔案後,須輸入授權碼始能開啟檔案(現行規劃尚無法以手機開啟檔案)。
四、另按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40條規定:「相片影像檔之管理督導,應依下列方式辦理:一、戶政事務所各級主管應隨時督導相關業務人員,不定期抽查保存、調閱、利用及管理情形,並製作書面抽查紀錄列管。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戶政事務所保存及管理情形,列為業務督導重點項目,加強列管查核。三、中央主管機關應不定期抽查相片影像檔資料庫之保存、調閱、利用及管理情形,並督導連結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之利用及管理情形。」按國民身分證相片影像電子檔係屬重要個人資料,對於戶政事務所下載或以電子郵件寄送國民身分證相片影像檔之情形,請貴府及戶政事務所加強辦理相關稽核作業。有關辦理稽核方式,請至「資訊安全監控與管理系統」-戶役政線上/批次作業查詢(作業代碼AU1100R或AU1200R)-作業項目點選「歷史影像查詢(RL03800)」,查詢結果之「作業代號」如係顯示「RL03800存檔」之文字,即為有執行下載或以電子郵件寄送國民身分證相片影像檔之情形,請再予比對相關文件核發申請書,落實稽核作業。本項作業將列入本部未來稽核重點項目之一。

112-09-01台內戶字第1120243847號

主旨:有關貴局建議本部戶籍數位化系統「除戶戶籍簿冊浮籤記事『新增』專用頁」左上方之列印機關欄位,刪除列印承辦人姓名1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112年6月30日中市民戶字第1120016790號函。
二、查實務上戶政人員核發電腦化前「除戶戶籍簿冊浮籤記事『新增』專用頁」時,須先將承辦人姓名遮蔽再影印核發,致增加作業負擔,考量旨揭建議確有助於簡化行政流程,且可保護戶政人員隱私,本部原則同意,因事涉戶政資訊系統功能調整,相關具體作法及系統版更時程,將由本部與系統維運廠商依維護項目之急迫性、重要性、困難度及可運用之人力等因素,共同研商排定後另案通知。

112-08-18外授領一字第1125322938號

主旨:檢送本部修訂之「首次申請護照親辦一處收件全程服務(一站式收件)標準作業程序」乙份如附件,請查照轉知所轄戶政事務所參用。
說明:
一、相關文號:本部領事事務局本(112)年1月18日領一字第1115327269號函、內政部本年4月6日台內戶字第1120111846號函、同年4月24日台內戶字第1120114037號函、同年5月4日台內戶字第1120116137號函、同年5月25日台內戶字第11202423992號函、同年7月12日台內戶字第1120243119號函及同年7月26日台內戶字第1120243322號書函。
二、經參酌相關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戶所)受理旨揭申請案建議,並配合本年民法修正成年及結婚年齡,以及本部公告延長戶所受理「一站式收件」之領取護照天數等情,本部業據以修訂旨揭標準作業程序,內容要以:
(一)「壹、受理對象」項下「二、不適用對象」:「(5)曾領有我國護照」加註「(含曾請領過未登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護照)」,增列「(6)受保護管束者」。
(二)未滿14歲且尚未請領身分證之申請人申辦護照,原應檢附戶口名簿或3個月內戶籍謄本,惟因現行「一站式收件」系統已可自動產生電子戶籍謄本,基於簡政便民考量,日後申請人可免附紙本戶籍資料,改由戶政承辦人員逕於系統點選「產生電子戶籍謄本」。
(三)配合民法修正成年及結婚年齡,修改「未婚且未滿18歲者」文字為「未成年」之申請人。
(四)配合現行民眾申辦護照之領取護照天數,修改「一站式收件」之領取護照天數為繳費後「14」個工作天。
(五)「肆、審查作業程序及注意事項」修訂內容:
1、於「(一)身分證明文件」新增即將滿14歲之申請人係以向戶所「送件日」作為年齡計算基準以及戶所受理類此案件之處理原則。
2、於「(五)外文姓名」第8點修訂申請人與父母之外文姓氏拼音建議須否一致之相關說明。
3、於「(八)選擇領取護照方式」第2點新增請戶所勿受理申請人提供郵政信箱作為新護照收件地址。
4、於「(九)聯絡方式」第2點電子郵件,配合戶政資訊系統預定於本年9月15日版本更新,取消自動寄發「繳款暨證明單」電子檔之功能,新增備註事項。
5、於「(十二)同意書/委任陪同書」第6點修訂申請人父母離婚且有協議或經法院裁判確定之共同行使事項及單獨約定事項時之受理方式。
(六)修訂「陸、受理護照案件常見問題釋疑」第二點應先確認是否為可更換照片之情形、第十三點修訂有關申請人需補件之相關說明、第十五點新增說明申請人為受保護管束者之辦理方式。另為閱讀順暢,酌調整常見問題先後順序。
三、至有部分戶所反映本部特設之免付費專線0800-085-086時有佔線或無人接聽事,本年因護照申請量暴增,確造成人力短絀情形,惟本部已徵調人力並加強督導,未臻完善之處,尚請戶所同仁體諒。另戶所同仁多年以來協助辦理首次申請護照親辦案件,尤其自上(111)年9月國境開放以來面對暴增之申請案件,備極辛勞,在此特申謝忱。
四、另本部前業配合新版護照發行更新「申辦晶片護照照片規格說明」,檢送該說明電子檔1份,併請參考。

112-07-14中市民戶字第1120017661號

主旨:有關貴所建議於戶役政資訊系統個人戶籍資料身分證請領註記為「例行申請中」者,欲辦理遷入或住址變更登記時,於資料驗證後新增警示訊息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所112年6月30日中市肚戶字第1120002079號函。
二、查本案前經彰化縣員林戶政事務所於107年3月30日提出相同建議,並經內政部戶政司回復,為管理當事人國民身分證請領流程,自申請起迄發證結束,均可於當事人個人基本戶籍資料或國民身分證請領紀錄或歷史相片影像資料查得,毋須再由系統重複提醒。
三、戶政人員受理戶籍登記或核發各類證、簿、謄本案件時,依規須先執行查證作業,以確保所處理之資訊與事實準確並合規,現行查證管道多元,本案仍請維持現行作業方式。
四、本建議案不列入本(112)年度研提獎勵件數統計。

112-07-12台內戶字第1120243119號

主旨:有關調整戶政資訊系統護照一站式收件申請作業自動以電郵寄送「繳款暨證明單」電子檔功能1案,預定112年9月15日版本更新,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據外交部領事事務局112年5月8日領一字第1126602367號函(如附件影本)辦理。
二、為便利民眾於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戶所)辦理護照一站式收件申請,自110年9月25日起新增自動以電郵寄送「繳款暨證明單」電子檔予申辦護照民眾,供渠等倘於繳交護照規費期間遺失該證明單,可自行補列印,無須再返回戶所補印。惟前揭功能新增開放至今,頻繁發生民眾重覆繳款情形,近期更因國內護照申請人數爆增,類此重覆繳款人數每月可達百件,為協助渠等退款,已耗費大量人力時間處理,除造成行政資源浪費,亦損及便民之美意。
三、為減少上述重覆繳款之情形,並仍維持民眾無須再返回戶所補印之便利性,經衡酌旨揭功能調整如下:
(一)申請人如填寫電子郵件地址者,戶所送出護照申請件後,現場列印「繳款暨證明單」交付申請人,系統取消自動寄送「繳款暨證明單」電子檔之功能;若民眾遺失需補印時,可在繳費期間內致電戶所,由戶所以「護照親辦查詢作業(RL0MA12)」查詢申請件,於該案明細頁點選「寄送繳費單」,將「繳款暨證明單」電子檔寄送申請人留存之電子郵件地址。
(二)倘申請人未填寫電子郵件地址或不便自行列印該證明單者,仍可於繳費期限屆滿前返回申辦之戶所申請補列印「繳款暨證明單」。

112-06-08台內戶字第1120120632號

主旨:建議放寬申請未成年子女「遷徙紀錄證明書」得僅由法定代理人之一方申請1案,仍維持現行申請方式。
說明:
一、按戶籍法第66條之1第1項規定,本人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遷徙紀錄證明書。次按行政程序法第22條第2項規定略以,未成年人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政程序行為。復按民法第1086條第1項規定,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
二、依據上開規定,遷徙紀錄證明書得由本人申請,倘本人為未成年人,因為未成年人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父及母)共同為之,倘父或母單獨申辦,須提具另一方同意書。
三、至未成年子女申請戶籍謄本,其父或母係依據戶籍法第65條第1項及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等規定,以利害關係人(當事人之直系血親)提出申請,毋須檢附另一方之同意書。兩者規範不同,申辦遷徙紀錄證明書尚無法比照戶籍謄本之申請方式。

112-05-19府授民戶字第1120137018號

主旨:有關落實戶籍謄本減量政策,以達簡政便民之效一案,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112年5月17日台內戶字第1120242345號函(隨函檢附)辦理。
二、為落實E化政府,省卻民眾奔波請領戶籍謄本之不便,並達成戶籍謄本減量之目標,如有應用戶籍謄本之需求,請配合採用下列措施,以達簡政便民之效:
(一)採用電子戶籍謄本:內政部自92年起,提供民眾以自然人憑證於該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https://www.ris.gov.tw/)線上免費申辦電子戶籍謄本。需用機關(構)可於上開網站「驗證電子戶籍謄本」項下(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185),選擇被驗證之「電子文件檔案」或輸入「謄本檢查號」查驗,以確保該電子戶籍謄本資料之正確性。
(二)以新式戶口名簿取代戶籍謄本:內政部自102年成立「免戶籍謄本」工作圏,即依據行政院「政府服務流程改造推動小組」致力推動協調需用戶籍謄本之機關(政府部門),強化連結運用戶政資訊系統查詢戶籍資料,另自103年2月5日起實施新式戶口名簿取代戶籍謄本政策,並於該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建置「戶口名簿請領紀錄查詢」作業功能(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581),提供各界查驗所持戶口名簿所載內容是否與戶政機關檔存最新戶籍資料相符,戶籍資料如無再異動,民眾影印戶口名簿即可提供需用機關使用,無須再申請戶籍謄本。

112-03-21台內戶字第1120241445號

主旨:有關反映受理首次申請護照一站式服務,因申請人統號曾與他人重複,致無法正確判別申請人曾否領有護照1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12年1月7日屏府民戶字第11201306400號函。
二、為利戶政事務所辦理首次申請護照一站式服務業務,本部戶政資訊系統-跨機關服務-護照人別確認作業/護照申請收件作業「曾否申領護照查詢」功能之查詢條件,將由民眾「統號」改為「統號+生日」,預定於112年3月25日版本更新。

112-03-14外授領一字第1125300404號

主旨:有關本部配合民法修正「戶所專用─同意書/委任陪同書」部分文字事,請查照轉知所轄戶政事務所參用。
說明:
一、相關文號:臺東縣政府本(112)年1月5日府民戶字第1120001525號函。
二、茲因民法於本年1月1日起調降成年年齡及男、女最低結婚年齡均為18歲,並刪除有關未成年人因結婚而取得行為能力之規定,爰本部前業配合修正旨揭同意書/委任陪同書(如附件),可在本部領事事務局網站-護照-各項表格下載(網址:https://www.boca.gov.tw/lp-34-1.html)項下查詢及下載使用。

112-02-06台內戶字第1120240354號

主旨:有關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主題資訊-國民身分證專區「國民身分證掛失暨撤銷掛失辦理方式」(網址: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305)項下,業增列本部警政署及部分大眾運輸機關、公司協尋遺失物資訊連結供民眾查詢,俾協助民眾尋回遺失之國民身分證1案,請查照。
說明:本部111年12月14日台內戶字第1110244773號函(諒達)續辦,兼復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15日北捷行字第1113036317號函。

112-01-31台內戶字第1120102707號

主旨:有關建議於戶政資訊系統-跨機關服務-護照申請收件作業-曾否申領護照查詢功能增加「居留證統一證號」及「中文姓名+出生日期」查詢條件,以勾稽曾否以無戶籍國民身分領有護照1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11年9月21日府民戶字第1110365679號函。
二、旨案經外交部領事事務局112年1月18日領一字第1115327269號函(如附件)復略以,倘非首次申請護照者,即非首次申請護照戶政事務所一處收件全程服務之服務對象。基於個資保護之考量,目前並未將護照資料提供戶政事務所查詢,且實務上並非無戶籍國民均領有居留證(按,有戶籍國人於海外出生子女於18歲以下,持未登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護照返國即可定居設籍,無須申請居留證),為簡化作業程序,爰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做為申請人曾否申請護照之查詢條件,查詢結果以「是」或「否」呈現。鑒於案經查詢且後再口頭詢問後仍受理曾領有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護照申請案,每年僅有極少數個案;又另以「中文姓名加出生日期」為查詢條件,實際上亦非少見比對到相同姓名及生日之其他申請人,恐反使戶政事務所產生作業上之困擾,仍以維持現行作業方式為宜。
三、另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已修訂該局網站公告之「戶政事務所受理『首次申請護照親辦一處收件全程服務』說明書」(https://www.boca.gov.tw/fp-12-5787-ed360-1.html),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主題資訊-一站式服務專區-首次申請護照一站式服務專區-服務須知亦已配合調整有關「適用對象」說明文字,以提醒曾請領未登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者注意。

112-01-19台內戶字第1120240344號

主旨:有關國民身分證免列印相片原因之「顏面傷殘」1詞修正為「顏面損傷」1案,請查照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據陳建穎君111年12月24日致本部部長電子信箱郵件及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112年1月4日社家障字第1110116282號(如附件影本)函辦理。
二、按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略以,國民身分證記載項目包括相片,因特殊情形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得免予列印。現行國民身分證申請書載有免列印相片原因「顏面傷殘」、「重病」、「植物人」及「其他」等欄位,以利日後查考。本案陳君上開111年12月24日電子郵件略以,免列印相片原因之「顏面傷殘」,因傷殘等用語具歧視障礙群體之內涵,又近年相關法令涉及類似用語者多已修正,建議予以修正。案經本部函詢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以上開112年1月4日函回復略以,依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規定,我國於104年起全面檢視及修正不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的法規及行政措施,其中包括修正不當、歧視性文字,如殘障、傷殘、殘疾、殘廢等,爰使用「顏面損傷」一詞取代原有的「顏面傷殘」,係屬中性敘述文字,尚屬妥適。
三、本部業修正國民身分證申請書,將免列印原因「顏面傷殘」修正為「顏面損傷」並更新至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法規與申辦須知-戶政各項業務申請書下載項下,至戶政資訊系統產製之國民身分證申請書、統計表及相關欄位,因涉及戶政資訊系統功能調整,相關具體作法及系統版本更新時程,將由本部與廠商依維護項目之急迫性、重要性、困難度及可運用之人力等因素,共同研商排定後另案通知。系統版更前,如遇有民眾因「顏面損傷」而申請國民身分證免列印相片之案件,請戶政事務所改採列印國民身分證紙本申請書,先予人工修正為「顏面損傷」,加蓋校正章後請民眾簽名,再進行拍攝式掃描(即無紙化補登作業)。

111-12-09台內戶字第1110244715號

主旨:有關法定代理人無法親自為未滿14歲之未成年人初領及補領國民身分證,得委託對象1案,請查照。
說明:
一、兼復新北市政府民政局111年11月14日新北民戶字第1112161413號函。
二、按本部99年7月21日台內戶字第0990146210號函、103年8月1日台內戶字第1030221468號函及105年2月5日台內戶字第1040448489號函略以,法定代理人無法親自為未滿14歲之未成年人初領及補領國民身分證,得由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委託「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尊親屬辦理。另按「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12條第2項前段規定,未滿14歲者,依本章規定請領國民身分證,應由法定代理人或由法定代理人委託「當事人」直系血親尊親屬代為請領。爰此,如單方取得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父或母,亦可委託「當事人」直系血親尊親屬,即包括未取得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一方及當事人祖父母代為請領。為避免造成適用上混淆,爰本部上揭105年2月5日函有關法定代理人得委託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尊親屬辦理之部分,及99年7月21日函、103年8月1日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111-11-24台內戶字第1110244418號

主旨:請轉知所屬戶政事務所如民眾申請「首次申請護照一站式服務」,護照外文姓名使用國家語言(如臺灣閩南語、客家語、原住民族語等)音譯為英文字母時,請依規定收件,以免影響民眾權益,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立法委員羅美玲國會辦公室111年11月16日建議辦理。
二、上揭傳真略以,為配合國家語言發展法,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於108年8月修正「護照條例施行細則」,護照的外文拼音得以「國家語言」音譯,臺灣閩南語、客家語和原住民族語等臺灣各固有族群使用的自然語言均包括在內,以使各族群有同等使用族群語言的權利。惟仍有民眾反映於戶政事務所申辦護照一站式服務,因外文姓名使用國家語言拼音,遭承辦人員因不熟悉規定等原因而不予申請的情況。
三、查「護照條例施行細則」及外交部110年9月24日外授領一字第1105319939號函送之「首次申請護照親辦一處收件全程服務(一站式收件)標準作業程序」(諒達)肆、一、(五)外文姓名規定,如無外文姓名,護照外文姓名係以中文姓名之國家語言讀音逐字音譯為英文字母。倘對民眾填寫的國家語言讀音音譯有疑義,一般拼音(含漢語拼音等4種拼音)可由系統點選「外文姓名參考」匯入,臺灣閩南語、客家語、原住民族語等讀音可至教育部網站www.edu.tw「電子辭典」,以輸入中文字方式查詢拼音資料,並可善加利用外交部設置的戶所專線查詢,爰請各戶政事務所依上揭規定辦理。

111-10-21台內戶字第1110244132號

主旨:有關戶政機關受理委託辦理戶籍謄本,應本職權調查事實及證據,並切實依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之規定辦理1案,請轉知所屬戶政事務所,請查照。
說明:
一、按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3點第2項規定:「委託申請者,受委託人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委託人出具之委託書;為確認委託人之真意,戶政事務所得依行政程序法第1章第6節之規定調查事實及證據,例如可調閱檔存申請書核對委託人筆跡、以電話向委託人求證或請受託人提憑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等方式。」
二、近來仍見媒體報導有不法人士持偽造委託書至戶政事務所冒領戶籍謄本,藉以取得他人個資事件,為避免類此事件發生,請貴府轉知所屬戶政事務所,於受理委託申請戶籍謄本案件,為確認委託人真意,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章第6節之規定調查事實及證據,並切實依上揭處理原則辦理。

111-10-14台內戶字第1110243050號

主旨:有關建議停止以電話方式撤銷掛失國民身分證1案,請查照。
說明:
一、兼復新北市政府民政局110年12月30日新北民戶字第1102519398號函。
二、旨案新北市政府民政局反映,國民身分證如經撤銷掛失即回復使用效力,影響民眾權利甚鉅,且實務上發現疑似不法人士以電話偽冒撤銷掛失國民身分證之情形,爰建議停止以電話方式撤銷掛失國民身分證。本部前於111年1月11日及111年4月26日函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表示意見,並統計自108年迄110年間,以電話撤銷掛失國民身分證遭冒辦之案件數,經綜整後,考量現行電話撤銷掛失國民身分證近3年每年平均計38,290件,約占撤銷掛失國民身分證總件數(75,282件)51%,顯示以電話撤銷掛失國民身分證實屬便民而為多數人採用,雖有其他撤銷掛失國民身分證之方式(網路、臨櫃),惟部分非都會區,網路訊號尚待改善,停止電話撤銷掛失對年長者、行動不便者、無法使用或不熟悉網路操作及上班時間無暇至戶政事務所洽公者,將造成影響,爰此,經評估後仍維持電話撤銷掛失作業方式。
三、為精進現行以電話撤銷掛失之方式,強化安全措施,經參酌雲林縣政府建議,規劃如下:
(一)掛失國民身分證作業:
1、以電話、臨櫃申請掛失國民身分證:申請人須自設「撤銷掛失預設密碼」,由戶政人員登打至戶政資訊系統存檔;非上班時間民眾撥打本部1996內政服務熱線,由掛失客服人員將該密碼登打至戶政資訊系統存檔。
2、以自然人憑證自網路申請掛失國民身分證:考量當事人使用自然人憑證之習慣及以自然人憑證申請掛失國民身分證具高度安全性,爰不調整現行作業,即民眾無須自設「撤銷掛失預設密碼」,惟未來其不得以電話撤銷掛失國民身分證。本部將於掛失作業畫面載明「國民身分證掛失後,如尋獲國民身分證,請採用自然人憑證自本網站辦理撤銷掛失國民身分證或臨櫃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撤銷掛失國民身分證」。
3、以免自然人憑證方式自網路申請掛失國民身分證:現行即須設定撤銷掛失預設密碼,爰維持現行作業。
(二)撤銷掛失國民身分證作業:以電話申請掛失國民身分證:戶政人員以「電話」受理撤銷掛失國民身分證時,除維持現行查證作業外,須自戶政資訊系統查詢「撤銷掛失預設密碼」,倘民眾無法提供該密碼,請其採臨櫃或網路(以自然人憑證)等方式辦理撤銷掛失國民身分證。
四、上開流程,涉及戶政資訊系統功能調整,系統版本更新時程,將由本部與廠商依維護項目之急迫性、重要性、困難度及可運用之人力等因素,共同研商排定後另案通知。
五、另按本部103年4月11日台內戶字第1030139745號函及104年7月31日台內戶字字第1041203547號函意旨,戶政事務所受理以電話撤銷國民身分證掛失時,應詢問民眾載明於國民身分證以外之個人戶籍基本資料,並可多加詢問其掛失時間、受理掛失國民身分證之戶政事務所、當事人聯絡電話等,以確認當事人身分,如對當事人身分產生疑義,得請當事人於上班時間親至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請戶政事務所確實依本部上開103年4月11日函及104年7月31日函辦理,防範冒用身分撤銷掛失國民身分證之情形。

111-08-29台內戶字第11102433272號

主旨:有關「戶口名簿戶號末位數字為4或數字含有3個4以上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戶號變更登記」1案,自即日起實施,請查照。
說明:
一、兼復臺北市政府民政局111年7月11日北市民戶字第1116019678號函。
二、按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5條前段規定,戶政事務所依序配賦統一編號或戶號,有重複、錯誤或特殊情事者,由戶籍地或最後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更正或變更之。又依其立法說明略以,所定「特殊情事」之範圍,含括統一編號末位數字為「4」或原所配賦阿拉伯數字第3碼至第8碼含3個「4」以上者。
三、臺北市政府民政局上揭函提及戶口名簿戶號末位數字為「4」者,建議比照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末位數字為「4」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變更登記,因涉戶政事務所實務作業,本部111年7月18日台內戶字第1110127374號函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研提意見,經彙整22縣市政府回復認以戶口名簿戶號末位數字「4」為由,申請戶號變更登記,事由具體明確,戶政事務所依職權審認尚無困難之處,爰均表贊成。
四、有關戶口名簿戶號係隨機配賦,為戶政機關戶籍辨識管理之識別代碼,原僅係於受理戶籍登記時使用,考量現行政府機關偶以「健保卡加戶口名簿戶號」作為所得稅申報、勞保(退)資料查詢或數位新冠病毒健康證明申請之身分驗證方式,使用戶號機會增加,依國內風俗民情,部分民眾確實對數字「4」有不好觀感,且基於現行「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已將特殊情事作為戶號變更事由,及本部98年12月25日台內戶字第0980237508號函提及戶口名簿戶號內含多個「4」可依上開管理辦法之特殊情事,作為變更戶號之理由,爰比照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末位數字為「4」及阿拉伯數字第3碼至第8碼含有3個「4」以上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變更登記之作法,同意戶口名簿戶號末位數字為4或數字含有3個4以上者,開放異地受理戶號變更登記。
五、至有關屏東縣政府建議旨案開放線上申辦1節,經參考線上申辦戶籍案件,於辦理完竣後,申請人仍須至任一戶政事務所換領戶口名簿,考量現行戶政資訊系統待版更項目眾多,且開放任一戶政事務所受理已具便利性,申請人亦可同時換領戶口名簿,爰宜維持現行之作業方式。
六、檢附本部111年8月29日台內戶字第1110243327號公告1份。

111-08-18台內戶字第1110243343號

主旨:有關戶政資訊系統「註銷國民身分證請領作業」,新增可註銷除戶人口之國民身分證1案,請查照。
說明:
一、兼復臺北市政府民政局111年5月24日北市民戶字第1116016947號函。
二、查現行戶政資訊系統「註銷國民身分證請領作業」僅可註銷現戶人口資料,因實務上發生當事人之相片影像檔之相片非本人所有,惟當事人之戶籍已辦理遷出(國外)登記,為除戶人口,戶政事務所無法註銷其國民身分證,致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之「國民身分證領補換資料查詢作業」,仍顯示該筆國民身分證屬有效證件,臺北市政府民政局爰以上開111年5月24日函建議旨揭事項,本案考量為維護戶籍資料正確性,將同意納入戶政資訊系統版本更新。惟因涉及系統功能調整,相關具體作法及系統版本更新時程,將由本部與廠商依維護項目之急迫性、重要性、困難度及可運用之人力等因素,共同研商排定後另案通知。
三、本案版更前如有類此案件,請轉知所屬戶政事務所先於當事人除戶簿頁註記註銷國民身分證之記事「民國XXX年XX月XX日初(補、換)領國民身分證(遭冒領、錯誤)民國XXX年XX月XX日註銷。」並將相關資料提供戶役政客服中心(電話:0800-666976),請其先協助以維護方式,註銷相片影像檔及更新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之「國民身分證領補換資料查詢作業」相關資訊。

111-07-04台內戶字第1110125235號

主旨:有關貴局建議於英文結婚證明書戶籍地址之欄位上,增列說明為「ATMARRIAGE」或於備註欄加註說明1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111年6月27日中市民戶字第1110018056號函。
二、查中英文結婚證明書備註欄已敘明「僅證明當事人本次婚姻之結婚生效日期」,又現行戶政資訊系統中英文結婚證明書之戶籍地址係擷取當事人結婚登記時設籍地址,惟考量未設籍之外國人之「地址」係依當事人提供住居所記載,爰證明書地址係開放欄位,得由戶籍員依當事人之需求,於證明書登載現戶籍地址或住居所。是以,地址僅係個人資料顯示之項目,而非證明當事人婚姻狀況之生效要件,爰本案仍維持現行作業方式為宜。
三、另提及核發英文戶籍謄本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英文戶籍謄本所載個人記事英譯以身分記事為原則1節,按該要點第4點規定,個人記事英譯以身分記事為原則,申請人提出其他記事英譯之需求者,亦得予以節錄。因此,倘國外機關有確認當事人遷徙狀況之需求,得依上開規定,於英文戶籍謄本之記事節錄歷次遷徙紀錄作為該地址異動之證明文件。

111-06-07台內戶字第1110241758號

主旨:有關受理請領國民身分證時,應加強核對本人與所持相片及本人與其兄弟姊妹之歷史相片影像檔,切實踐行人貌身分查對1案,請查照轉知所屬戶政事務所。
說明:
一、依據外交部南部辦事處111年3月15日南辦字第11100003360號函及高雄市政府民政局111年4月1日高市民政戶字第11130708600號函(如附件影本1、2)辦理。
二、按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戶政事務所受理國民身分證之請領,應切實核對戶籍資料、歷次相片影像資料及人貌。核對人貌產生疑義時,應查證其他附有相片之證件或相關人證等方式,以確定身分。」次按戶政事務所使用輔助人員辨識確認系統作業要點第2點第1項第2款規定:「受理國民身分證業務,得就繳交之當事人相片,比對其本人或其兄弟姊妹之歷史相片影像檔」。
三、本部近期接獲外交部南部辦事處反映,有民眾疑似以迂迴改名、冒辦國民身分證等情事申請護照(相關案情請參考上揭外交部南部辦事處111年3月15日函及高雄市政府民政局111年4月1日函),考量國民身分證效用及於全國,國民身分證如遭冒領,影響當事人權益及公共利益甚鉅,爰請轉知戶政事務所受理民眾申請國民身分證,注意如下:
(一)當事人如係首次換領「94年新式國民身分證」(無歷史影像檔可供比對);或於受理改姓、改名之案件,其欲改之姓名與兄弟姊妹相同時;或戶政事務所使用輔助人員辨識確認系統,比對其本人之歷史相片影像檔,其臉部影像特徵值相似度低於系統預設判斷值時,應加強核對本人與所持相片及本人與其兄弟姊妹之歷史相片影像
(二)於核對本人容貌產生疑義時,應依上開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查證其他附有相片之證件或相關人證,以確定身分。
(三)當事人所持之相片與本人容貌差異大,請當事人重新繳交相片,以防範冒用相片辦理國民身分證情事。
四、請貴府強化戶政事務所同仁查核技巧,並請加強人貌辨識教育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