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民眾持穿著軍警服、迷彩服等相關服飾之相片申請首辦護照服務,請建議民眾更換相片或於簡式護照資料表備註「確認使用本相片」並簽名1案,請轉知所屬戶政事務所配合辦理。
說明:
一、依據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下稱領務局)113年12月2日領一字第1135337880號函(如附件影本)辦理,兼復臺中市梧棲區戶政事務所113年10月17日「113年戶政為民服務研習會實務班」綜合座談提案。
二、緣臺中市梧棲區戶政事務所受理民眾持穿著軍裝之相片辦理首辦護照案件,經外交部中部辦事處致電表示軍裝係敏感服裝,請戶政事務所(下稱戶所)轉知民眾限期繳交其他相片,或切結「堅持本人要使用本軍裝相片,後果自行負責」等字樣,惟民眾繳交之相片符合申辦護照用規格,且查領務局並無「申辦護照相片不得穿著特定服飾」之相關規範,使戶所產生受理疑義。
三、領務局上開函略以,查「國際民航組織」(ICAO)第9303號文件(有關機器可判讀旅行文件建議規範)並未限制護照持照人不得使用穿著軍裝或迷彩服之相片,爰領務局參照該文件制定之護照相片規格亦無敘明相關禁止規定,進而未規範於「首次申請護照親辦一處收件全程服務(一站式收件)標準作業程序」。惟查確有部分國家(如美國)對護照相片要求較為嚴格,明訂禁止申請人繳交著制服或迷彩服拍攝之相片,領務局及外交部各辦事處亦曾接獲國人反映使用穿著軍裝相片之護照入境他國遭遇困難,爰實務上遇是類情形時,會善意建議申請人更換相片,若民眾仍堅持使用則會請渠等切結,以免衍生後續爭議。
四、為確保國人持我國護照通關順利,請貴府轉知所屬戶所,若受理民眾持穿著軍警服、迷彩服等相關服飾之相片申請首辦護照服務,請提醒民眾持用此類護照相片可能遭國外海關攔查,建議更換,惟若堅持使用該相片,則請民眾於簡式護照資料表備註「確認使用本相片」並簽名。另領務局已錄案並將於後續修正護照相片規格時納入規範研議,俟修正後將另函通知。
分類 護照人別
113-12-02台內戶字第1130147941號
主旨:有關受理未成年人首辦護照案件應隨附電子戶籍謄本之態樣,請依外交部領事事務局113年10月編印之「首次申請護照親辦一處收件全程服務(一站式收件)標準作業程序」辦理1案,請轉知所轄戶政事務所配合辦理。
說明:
一、依據外交部113年11月21日外授領一字第1135125558號函(如附件影本)辦理,兼復彰化縣政府113年9月20日府民戶字第1130366219號函。
二、緣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下稱領務局)112年8月編印之「首次申請護照親辦一處收件全程服務(一站式收件)標準作業程序」(下稱標準作業程序)肆、一、(一)2.註:「⋯⋯倘對未成年申請人之法定代理人資格認定有疑義(如父母離婚、申請人為非婚生子女),亦須於系統點選『產生電子戶籍謄本』。」其中有關「認定有疑義」之文字未臻明確,致戶政事務所(下稱戶所)認無疑義案件毋須點選「產生電子戶籍謄本」,爰於113年10月修正標準作業程序(外交部113年10月4日外授領一字第1136605155號函諒達),明定申請人未滿14歲且未領身分證,或未成年人父母離婚、父母喪偶、申請人為非婚生子女或法定代理人為父母以外第3人之情形,皆應於系統點選「產生電子戶籍謄本」並隨案上傳系統,以為明確。
三、為確保戶所確實知悉受理未成年人首辦護照案件應隨附電子戶籍謄本之態樣,請貴府協助再次轉知所轄戶所應依標準作業程序於系統點選「產生電子戶籍謄本」,以利外交部受理局處複審,另該部亦已請各受理局處相關工作同仁嗣後不宜以電話要求戶所傳真申請人戶籍資料,以免產生民眾個資外洩疑慮。爰請戶所受理「首次申請護照親辦一處收件全程服務(一站式服務)」時亦請務必謹慎,確認應備文件是否皆已備妥並上傳,以維戶所與外交部受理局處間良好合作關係及避免延誤民眾申辦時間。
113-11-07外授領一字第1136605880號
主旨:有關本部自本(113)年11月5日起放寬「有條件式線上申換護照」措施之申請人適用條件事,請查照俞允協助宣導。
說明:
一、本部本年8月30日外授領一字第1136604527號函諒達。
二、查本部自本年9月3日起試辦「有條件式線上申換護照」措施,承蒙貴所協助於適當處張貼宣導海報以公告週知,各界回饋普遍良好。為使本項便民措施嘉惠更多民眾,本部經審慎研議後,決定在不影響現行護照製發安全管控機制之前提下,放寬適用對象及縮短作業時間,並已自本年11月5日起開始實施。
三、本次放寬之適用對象及縮短作業時間如下:
(一)開放現居國外且在臺設有戶籍之成年國人亦可線上申請,惟須返國親自持國民身分證正本臨櫃領照。
(二)取消「最近10年內無遺失護照紀錄」之條件限制。
(三)將原定作業天數由14個工作天縮短為10個工作天,惟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因考量郵寄時程則維持原規定為14個工作天。
四、承上,本部現行「有條件式線上申換護照」措施適用對象為:
(一)在臺設有戶籍且已成年人;
(二)護照已經逾期;
(三)護照資料頁記載事項不需要變更的民眾;
至於護照效期尚餘1年以下、需變更護照個人資料如中文姓名、外文姓(別)名或僑居加(移)簽的民眾,則可選擇親辦或委任代辦方式臨櫃申換護照。
五、本部前寄送之海報僅有三處需配合修正(詳附件標示),請惠予協助修正。另倘有民眾欲就旨揭措施及放寬條件詳情加以瞭解,可請渠等參考本部領事事務局網站之「有條件式線上申換護照」專區(https://www.boca.gov.tw/cp418-7622-264e0-1.html),內含該措施之最新資訊及線上申辦系統入口連結。
113-10-04外授領一字第1136605155號
主旨:檢送本部修訂之「首次申請護照親辦一處收件全程服務(一站式收件)標準作業程序」乙份如附件,請查照轉知所轄戶政事務所參用。
說明:
一、相關文號:本部上(112)年8月18日外授領一字第1125322938號函。
二、為便利首次申辦護照民眾,本部自109年8月起與內政部合作提供「首次申請護照親辦一處收件全程服務」(一站式收件)便民措施,提供無急需使用護照之民眾另一申辦管道,迄廣獲民眾好評;該措施之適用對象原明訂為「在臺設有戶籍且無急需使用護照的首次申請護照國民」,惟考量實務上或仍有民眾因特殊情形須緊急申辦護照,現行旨揭標準作業程序仍訂有民眾於完成一站式收件申請後,須提前領取護照之處理程序說明。
三、因Covid-19疫情後護照申請案件遽增,有部分投機民眾先至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戶所)申請一站式收件後,立即轉至本部領事事務局或各辦事處(以下簡稱各受理局(處))要求改辦速件,以規避各受理局(處)規定現場需按序排隊送件,造成戶所及各受理局(處)後續處理困擾。
四、為加速「一站式收件」服務之收件端及製作端作業效能,並參酌部分戶所之建議,本部爰修訂旨揭標準作業程序(併調整部分文字),未來若民眾於戶所送件後急需使用護照,應另案重新至本部各受理局(處)以速件方式申辦,並辦理原申請案之退費作業。本調整作業將自本年10月14日開始實施,過渡期間請各戶所協助妥向民眾說明,若民眾無法等候現行一站式收件之繳費後14個工作天作業規定,則請逕向本部各受理局(處)辦理。
五、另為使民眾清楚瞭解以「一站式收件」申請護照並選擇將護照郵寄至指定地址時,應自付之郵資金額,俾利渠等選擇領照方式,本部已於現行之戶所專用「簡式護照資料表」增列貨到自付郵資金額說明文字,該修正後之書表可於本部領事事務局全球資訊網(https://www.boca.gov.tw)「護照/各項表格下載」與「護照/國內申辦護照相關資訊/首次申請護照親辦專區」項下查詢及下載使用。
113-02-22領一字第1136600874號
主旨:本局甫修正「申辦晶片護照照片規格說明」,並將於近日另寄送紙本摺頁至貴所,請查照辦理。
說明:
一、本局近期陸續接獲民眾反映持我國護照無法使用機場自動查驗通關系統之案件,經查係因民眾護照照片修圖,導致在機場使用自動查驗通關系統時發生照片特徵值擷取困難,或擷取之特徵值無法與持照人成功比對,故而無法快速通關。
二、為避免持照人因護照照片修圖影響使用自動查驗通關系統之權益,本局特於旨述規格說明中提醒,並新增不得使用鏡像照片、頭髮不得遮蓋到眉毛等規定,紙本摺頁將於近日寄至貴所,請協助放置於收件櫃檯、民眾書寫區或公佈欄等明顯處供民眾參閱;該摺頁電子檔亦可於本局網站(https://www.boca.gov.tw/cp-16-4123-c2932-1.html)下載運用。
三、檢送各戶政事務所摺頁數量分配表如附件,併請參考。
112-10-02台內戶字第1120244266號
主旨:有關研提戶政事務所誤刪民眾首次申請護照一站式申請案件資料相關建議1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12年3月21日府民戶字第1120107404號函及貴府112年3月23日府民戶字第1120108213號函。
二、有關建議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以下簡稱領務局)收到異常繳費收入,與本部聯絡發現護照申請資料係被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戶所)刪除後,應立即通報刪除資料之戶所,並由該戶所重新掃描民眾留存之照片及申請書,於「護照申請收件作業(RL0MA11)」-人別確認結果之辦理原因新增「戶所誤刪重辦」選項,民眾可免再到場簽名及重新繳費,領務局以優先速件處理1節,研復如下:
(一)上揭建議之行政流程繁瑣費時,民眾權益勢必受延宕影響,爰不予採納。
(二)另查領務局編印之「首次申請護照親辦一處收件全程服務(一站式收件)標準作業程序」無刪除功能相關規範,該功能不具必要性,又存在戶所誤刪資料之風險,為避免此類情事再次發生,爰「護照親辦查詢作業(RL0MA12)」將關閉「刪除資料」功能,預定於112年12月8日系統版本更新。
112-10-02台內戶字第1120244252號
主旨:有關建議調整「護照代收作業(RL0MA21)」能正確儲存勾選項目或新增警示訊息1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112年6月13日北市民戶字第1126017827號函。
二、有關反映「護照代收作業(RL0MA21)」批次查詢功能,若重複輸入同1申請單編號,查詢結果會顯示2筆同1編號案件,雖可勾選其中1筆存檔,並跳出處理成功訊息,惟以「護照流程查詢作業(RL0MA24)」查詢該筆案件狀態,發現並未正確儲存1節,經測試正常,尚無所述情形。
三、有關建議「護照代收作業(RL0MA21)」於登錄申請單編號頁面新增「資料輸入重複」警示訊息,並強制僅顯示1筆查詢結果1節,為符合戶政事務所實際作業需求,並提高效率及正確性,同意參採貴局建議,預定於112年12月8日系統版本更新。
112-08-18外授領一字第1125322938號
主旨:檢送本部修訂之「首次申請護照親辦一處收件全程服務(一站式收件)標準作業程序」乙份如附件,請查照轉知所轄戶政事務所參用。
說明:
一、相關文號:本部領事事務局本(112)年1月18日領一字第1115327269號函、內政部本年4月6日台內戶字第1120111846號函、同年4月24日台內戶字第1120114037號函、同年5月4日台內戶字第1120116137號函、同年5月25日台內戶字第11202423992號函、同年7月12日台內戶字第1120243119號函及同年7月26日台內戶字第1120243322號書函。
二、經參酌相關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戶所)受理旨揭申請案建議,並配合本年民法修正成年及結婚年齡,以及本部公告延長戶所受理「一站式收件」之領取護照天數等情,本部業據以修訂旨揭標準作業程序,內容要以:
(一)「壹、受理對象」項下「二、不適用對象」:「(5)曾領有我國護照」加註「(含曾請領過未登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護照)」,增列「(6)受保護管束者」。
(二)未滿14歲且尚未請領身分證之申請人申辦護照,原應檢附戶口名簿或3個月內戶籍謄本,惟因現行「一站式收件」系統已可自動產生電子戶籍謄本,基於簡政便民考量,日後申請人可免附紙本戶籍資料,改由戶政承辦人員逕於系統點選「產生電子戶籍謄本」。
(三)配合民法修正成年及結婚年齡,修改「未婚且未滿18歲者」文字為「未成年」之申請人。
(四)配合現行民眾申辦護照之領取護照天數,修改「一站式收件」之領取護照天數為繳費後「14」個工作天。
(五)「肆、審查作業程序及注意事項」修訂內容:
1、於「(一)身分證明文件」新增即將滿14歲之申請人係以向戶所「送件日」作為年齡計算基準以及戶所受理類此案件之處理原則。
2、於「(五)外文姓名」第8點修訂申請人與父母之外文姓氏拼音建議須否一致之相關說明。
3、於「(八)選擇領取護照方式」第2點新增請戶所勿受理申請人提供郵政信箱作為新護照收件地址。
4、於「(九)聯絡方式」第2點電子郵件,配合戶政資訊系統預定於本年9月15日版本更新,取消自動寄發「繳款暨證明單」電子檔之功能,新增備註事項。
5、於「(十二)同意書/委任陪同書」第6點修訂申請人父母離婚且有協議或經法院裁判確定之共同行使事項及單獨約定事項時之受理方式。
(六)修訂「陸、受理護照案件常見問題釋疑」第二點應先確認是否為可更換照片之情形、第十三點修訂有關申請人需補件之相關說明、第十五點新增說明申請人為受保護管束者之辦理方式。另為閱讀順暢,酌調整常見問題先後順序。
三、至有部分戶所反映本部特設之免付費專線0800-085-086時有佔線或無人接聽事,本年因護照申請量暴增,確造成人力短絀情形,惟本部已徵調人力並加強督導,未臻完善之處,尚請戶所同仁體諒。另戶所同仁多年以來協助辦理首次申請護照親辦案件,尤其自上(111)年9月國境開放以來面對暴增之申請案件,備極辛勞,在此特申謝忱。
四、另本部前業配合新版護照發行更新「申辦晶片護照照片規格說明」,檢送該說明電子檔1份,併請參考。
112-07-12台內戶字第1120243119號
主旨:有關調整戶政資訊系統護照一站式收件申請作業自動以電郵寄送「繳款暨證明單」電子檔功能1案,預定112年9月15日版本更新,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據外交部領事事務局112年5月8日領一字第1126602367號函(如附件影本)辦理。
二、為便利民眾於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戶所)辦理護照一站式收件申請,自110年9月25日起新增自動以電郵寄送「繳款暨證明單」電子檔予申辦護照民眾,供渠等倘於繳交護照規費期間遺失該證明單,可自行補列印,無須再返回戶所補印。惟前揭功能新增開放至今,頻繁發生民眾重覆繳款情形,近期更因國內護照申請人數爆增,類此重覆繳款人數每月可達百件,為協助渠等退款,已耗費大量人力時間處理,除造成行政資源浪費,亦損及便民之美意。
三、為減少上述重覆繳款之情形,並仍維持民眾無須再返回戶所補印之便利性,經衡酌旨揭功能調整如下:
(一)申請人如填寫電子郵件地址者,戶所送出護照申請件後,現場列印「繳款暨證明單」交付申請人,系統取消自動寄送「繳款暨證明單」電子檔之功能;若民眾遺失需補印時,可在繳費期間內致電戶所,由戶所以「護照親辦查詢作業(RL0MA12)」查詢申請件,於該案明細頁點選「寄送繳費單」,將「繳款暨證明單」電子檔寄送申請人留存之電子郵件地址。
(二)倘申請人未填寫電子郵件地址或不便自行列印該證明單者,仍可於繳費期限屆滿前返回申辦之戶所申請補列印「繳款暨證明單」。
112-03-21台內戶字第1120241445號
主旨:有關反映受理首次申請護照一站式服務,因申請人統號曾與他人重複,致無法正確判別申請人曾否領有護照1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12年1月7日屏府民戶字第11201306400號函。
二、為利戶政事務所辦理首次申請護照一站式服務業務,本部戶政資訊系統-跨機關服務-護照人別確認作業/護照申請收件作業「曾否申領護照查詢」功能之查詢條件,將由民眾「統號」改為「統號+生日」,預定於112年3月25日版本更新。
112-03-14外授領一字第1125300404號
主旨:有關本部配合民法修正「戶所專用─同意書/委任陪同書」部分文字事,請查照轉知所轄戶政事務所參用。
說明:
一、相關文號:臺東縣政府本(112)年1月5日府民戶字第1120001525號函。
二、茲因民法於本年1月1日起調降成年年齡及男、女最低結婚年齡均為18歲,並刪除有關未成年人因結婚而取得行為能力之規定,爰本部前業配合修正旨揭同意書/委任陪同書(如附件),可在本部領事事務局網站-護照-各項表格下載(網址:https://www.boca.gov.tw/lp-34-1.html)項下查詢及下載使用。
112-01-31台內戶字第1120102707號
主旨:有關建議於戶政資訊系統-跨機關服務-護照申請收件作業-曾否申領護照查詢功能增加「居留證統一證號」及「中文姓名+出生日期」查詢條件,以勾稽曾否以無戶籍國民身分領有護照1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11年9月21日府民戶字第1110365679號函。
二、旨案經外交部領事事務局112年1月18日領一字第1115327269號函(如附件)復略以,倘非首次申請護照者,即非首次申請護照戶政事務所一處收件全程服務之服務對象。基於個資保護之考量,目前並未將護照資料提供戶政事務所查詢,且實務上並非無戶籍國民均領有居留證(按,有戶籍國人於海外出生子女於18歲以下,持未登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護照返國即可定居設籍,無須申請居留證),為簡化作業程序,爰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做為申請人曾否申請護照之查詢條件,查詢結果以「是」或「否」呈現。鑒於案經查詢且後再口頭詢問後仍受理曾領有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護照申請案,每年僅有極少數個案;又另以「中文姓名加出生日期」為查詢條件,實際上亦非少見比對到相同姓名及生日之其他申請人,恐反使戶政事務所產生作業上之困擾,仍以維持現行作業方式為宜。
三、另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已修訂該局網站公告之「戶政事務所受理『首次申請護照親辦一處收件全程服務』說明書」(https://www.boca.gov.tw/fp-12-5787-ed360-1.html),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主題資訊-一站式服務專區-首次申請護照一站式服務專區-服務須知亦已配合調整有關「適用對象」說明文字,以提醒曾請領未登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者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