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結離證明書

111-07-04台內戶字第1110125235號

主旨:有關貴局建議於英文結婚證明書戶籍地址之欄位上,增列說明為「ATMARRIAGE」或於備註欄加註說明1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111年6月27日中市民戶字第1110018056號函。
二、查中英文結婚證明書備註欄已敘明「僅證明當事人本次婚姻之結婚生效日期」,又現行戶政資訊系統中英文結婚證明書之戶籍地址係擷取當事人結婚登記時設籍地址,惟考量未設籍之外國人之「地址」係依當事人提供住居所記載,爰證明書地址係開放欄位,得由戶籍員依當事人之需求,於證明書登載現戶籍地址或住居所。是以,地址僅係個人資料顯示之項目,而非證明當事人婚姻狀況之生效要件,爰本案仍維持現行作業方式為宜。
三、另提及核發英文戶籍謄本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英文戶籍謄本所載個人記事英譯以身分記事為原則1節,按該要點第4點規定,個人記事英譯以身分記事為原則,申請人提出其他記事英譯之需求者,亦得予以節錄。因此,倘國外機關有確認當事人遷徙狀況之需求,得依上開規定,於英文戶籍謄本之記事節錄歷次遷徙紀錄作為該地址異動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