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建議放寬申請未成年子女「遷徙紀錄證明書」得僅由法定代理人之一方申請1案,仍維持現行申請方式。
說明:
一、按戶籍法第66條之1第1項規定,本人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遷徙紀錄證明書。次按行政程序法第22條第2項規定略以,未成年人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政程序行為。復按民法第1086條第1項規定,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
二、依據上開規定,遷徙紀錄證明書得由本人申請,倘本人為未成年人,因為未成年人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父及母)共同為之,倘父或母單獨申辦,須提具另一方同意書。
三、至未成年子女申請戶籍謄本,其父或母係依據戶籍法第65條第1項及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等規定,以利害關係人(當事人之直系血親)提出申請,毋須檢附另一方之同意書。兩者規範不同,申辦遷徙紀錄證明書尚無法比照戶籍謄本之申請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