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戶籍謄本

113-07-15台內戶字第1130128377號

主旨:有關金融機構列印客戶線上申辦之申請書,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債務人戶籍謄本疑義1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民政局113年4月19日北市民戶字第1136014782號函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年7月9日金管銀國字第1130219091號函辦理。
二、案係臺北市政府民政局上開來函詢及,現行實務上戶政事務所時遇有金融機構提憑客戶(即債務人)線上申辦申請書、信用卡申請書或貸款契約書等債權債務關係證明文件申請債務人之戶籍謄本,惟此類申請書均係金融機構自行列印,而無當事人親自簽名,戶政事務所難以判斷雙方意思表示是否合意成立,常須費時釐清,爰請本部函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釋疑,經該會研議結果略以:
(一)按電子簽章法規定,符合該法規定之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在功能上等同於實體文件及簽章,不得僅因其電子形式而否認其法律效力。次按金融機構受理客戶線上申辦信用卡及貸款業務,係遵循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報經金管會洽悉之「金融機構辦理電子銀行業務安全控管作業基準」辦理,並依該作業基準所定身分核驗安全設計機制,確認客戶之身分及意思表示。
(二)戶政事務所如對於金融機構提供線上申辦流程產出之信用卡申請書或貸款契約書仍有疑義,建議可依本部90年12月18日台(90)內戶字第9010198號函及93年12月23日台內戶字第0930096025號函,請金融機構提供債務人逾期未繳付帳款證明、欠款證明或債權證明書等實質上有債權債務關係之證明文件,供戶政人員查驗;抑或請金融機構提供客戶申辦業務時提供之身分證影本,輔以佐證。
三、按戶籍法第65條規定,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閱覽戶籍資料或交付戶籍謄本,利害關係人申請時,戶政事務所僅得提供有利害關係部分之戶籍資料或戶籍謄本。次按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2點規定:「⋯⋯利害關係人,指與當事人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一)契約未履行或債務未清償。⋯⋯(六)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同處理原則第3點第1項規定,利害關係人親自申請者,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併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爰旨案戶政事務所受理金融機構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債務人之戶籍謄本時,如係線上申請貸款或信用卡等案件,仍請由該金融機構提供渠等間具有契約未履行、債務未清償或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利害關係證明文件供戶政事務所審認,受理之戶政事務所應依上開規定及行政程序法第1章第6節調查事實及證據等相關規定,據以審認核發具有利害關係部分之戶籍謄本。

113-04-09台內戶字第1130241508號

主旨:有關戶籍謄本個人資料「父母姓名」欄位列印方式1案,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本部前經參採多個縣市政府建議,修改戶籍謄本個人資料「父母姓名」欄位列印方式,比照戶口名簿可選擇不列印生父母姓名,僅列印(養)父母姓名且不加註「養」字1案,業於113年3月28日完成戶政資訊系統版本更新,其作法如下:
(一)當事人之現戶或除戶個人基本資料檔(RL03100),父、母、養父、養母(以下簡稱關係人)如載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以下簡稱統號)及收養方式註記時,可由系統檢核帶入其父母姓名資料。
(二)當事人之現戶或除戶個人基本資料檔,其關係人如無統號或為9開頭之識別統號,或當事人無收養方式註記時,為避免民眾久候,受理之戶政事務所核發戶籍謄本時,請先於戶籍謄本申請(RL02100)作業畫面之「戶籍謄本父姓名」或「戶籍謄本母姓名」欄位,以人工(即下拉式選單)調整選取欲列印之父母姓名即可列印。後續再由該戶政事務所,查明該關係人統號及當事人收養方式後,以職權更正方式加註,倘當事人之關係人未曾配賦統號時,該未曾配賦者無須加註統號,僅須於「收養方式註記」欄位選擇收養方式,俾利下次申請該戶籍謄本時,可由系統檢核帶入父母姓名資料。
二、至民眾於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申請電子戶籍謄本時,如遇有上開說明一、(二)之情形(即當事人之現戶個人基本資料檔,其關係人如無統號或為9開頭之識別統號,或當事人無收養方式註記),於申請頁面顯示「無法列印,請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屆時民眾至戶政事務所申請戶籍謄本時,請戶政人員依上開方式加註該申請人之關係人統號及收養方式註記後,再依民眾意願選擇申請紙本戶籍謄本或線上申請電子戶籍謄本。
三、基於兼顧收養家庭感受及行政機關業務需求,且考量新式戶口名簿可用來取代戶籍謄本,二者登載資料應具一致性,爰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轉知貴屬戶政事務所,依上開說明一、二辦理,並於受理戶籍謄本時,確認申請內容無誤後再列印。

113-03-15台內戶字第1130241107號

主旨:有關土地共有人為執行土地法第34條之1相關規定,申請閱覽或交付他共有人之戶籍資料或戶籍謄本1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戶政事務所。
說明:
一、依據本部戶政司案陳本部地政司113年2月22日內地司字第1130261036號書函辦理。
二、按戶籍法第65條規定,利害關係人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閱覽戶籍資料或交付戶籍謄本;利害關係人申請時,戶政事務所僅得提供有利害關係部分之戶籍資料或戶籍謄本。次按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以下簡稱處理原則)第2點規定:「⋯⋯利害關係人,指與當事人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六)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同處理原則第3點第1項規定,利害關係人親自申請者,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併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復按本部101年3月30日台內戶字第1010082837號函,土地共有關係非當然發生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事由,是土地共有人申請其他共有人戶籍謄本除提憑土地共有證明文件外,尚應提具權利義務得喪變更關係事由之文書。再按本部101年8月27日台內戶字第10102886992號函,有關土地共有人申請他共有人戶籍謄本應詳述申請事由,戶政事務所並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章第6節規定本於職權審認。如申請人確無法提出利害關係證明文件者,得援引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類似契約之關係,由其檢具第1類、第2類或第3類土地登記謄本,證明具有土地共有關係,並詳述申請事由,由戶政事務所視個案情形受理申請閱覽戶籍資料或交付戶籍謄本。
三、查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第1項)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第2項)⋯⋯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第4項)」次查113年1月1日修正生效之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下稱執行要點)第8點規定修正為:「本法條第2項所定事先、書面通知與公告,其方式及內容,依下列規定:(一)部分共有人依本法條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前,應先行通知他共有人。(二)書面通知應以雙掛號之通知書或郵局存證信函,送達他共有人之戶籍地址;⋯⋯但他共有人已遷出國外或無戶籍者,依第四款第二目或第三目規定辦理。(三)他共有人之戶籍地址無法送達、有戶籍法第50條戶籍暫遷至戶政事務所情形或部分共有人已確知他共有人未居住於戶籍地而能依實際住居所送達者,應就其實際住居所通知,⋯⋯(四)不能以書面通知而以公告代替者,以下列情形為限:1.他共有人住所不明或依前二款規定通知無法送達。2.他共有人戶籍資料載有遷出國外或喪失國籍之記事,部分共有人就除戶地址通知無法送達且已依前款規定辦理。3.他共有人於臺灣地區無戶籍,部分共有人就土地或建物登記簿地址通知無法送達且已依前款規定辦理。⋯⋯(七)他共有人已死亡者,應以其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為通知或公告之對象。⋯⋯」前開執行要點第8點增訂送達戶籍地址之規定,係考量土地共有人應履行其通知之義務,否則將影響他共有人之權益,爰請轉知貴屬戶政事務所,受理類此案件時,除依說明二辦理外,應併考量前開執行要點第8點之規定,核發(或閱覽)具有利害關係之戶籍謄本(或戶籍資料)。
四、檢附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1份。

113-02-20台內戶字第1130106454號

主旨:有關貴局建議英文戶籍謄本核發作業新增外文別名查詢及中、英文姓名資料檢核功能1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外交部113年2月15日外授領一字第1125125993號函(副本諒達)辦理,並復貴局112年4月6日中市民戶字第1120007501號函。
二、旨揭建議於戶政資訊系統英文戶籍謄本核發作業項下新增查詢外文別名1節,經本部112年8月23日函詢外交部評估戶政資訊系統介接「護照核發查詢平台」取得「外文別名」之可行性,嗣獲復外交部同意擴充該平台軟體,新增查詢外文別名功能,並俟完成後將另案通知本部。另依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民眾除可於申請(換)護照時一併取用外文姓名(登載於護照基資頁)外,亦可於護照效期內,以不申換實體護照本之方式,僅於護照內頁申請加簽外文別名(以蓋章方式加簽於護照內頁),若遇類此民眾係於原持有護照內頁申請加簽外名別名者,其加簽之外文別名因非列於護照基資頁上,非屬介接資訊範圍內,將無法於「護照核發查詢平台」查知,仍應請當事人提供有加簽外文別名之護照正本為憑,惟若原已於護照基資頁內列有外文別名者,將可於查詢功能新增後查得,併予敘明。
三、另有關民眾已變更中文姓名,尚未更新護照,或民眾曾申請英文戶籍謄本,該翻譯內容暫存於系統,恐核發舊名之英文戶籍謄本,建議新增中、英文姓名檢核功能1節,本案原則同意,惟因涉及戶政資訊系統功能調整,相關具體作法及系統版更時程,將由本部與系統維運廠商依維護項目之急迫性、重要性、困難度及可運用之人力等因素,共同研商排定後另案通知。

112-11-02台內戶字第1120244644號

主旨:有關新竹市政府建議修改戶籍謄本個人資料「(養)父母姓名」欄位,比照戶口名簿可選擇不列印生父母姓名,僅列印養父母姓名且不加註「養」字1案,請查照。
說明:
一、兼復新竹市政府112年6月13日府民戶字第1120093509函。
二、迭有收養家庭反映,不希望於戶籍謄本「(養)父母姓名」欄位顯示「養」字,建議修改戶籍謄本個人資料有關「(養)父母姓名」欄位列印方式,爰為顧及收養家庭感受並尊重及保護個人隱私,且考量現行新式戶口名簿可用來取代戶籍謄本,二者登載資料應具一致性,旨揭建議,原則同意,將現行戶籍謄本之父(母)姓名欄位,比照戶口名簿改為記載養父(母)姓名,並由民眾選擇是否列印生父(母)姓名。惟因涉及戶政資訊系統功能調整,相關具體作法及系統版更時程,將由本部與系統維運廠商依維護項目之急迫性、重要性、困難度及可運用之人力等因素,共同研商排定後另案通知。

112-11-01台內戶字第1120244623號

主旨:有關貴局建議將大宗戶籍謄本申請書列印簡化為1張1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112年3月27日中市民戶字第1120007213號函。
二、查大宗戶籍謄本案件係由同一申請人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10人以上,80人以下之戶籍謄本,現行戶籍謄本申請書均載有「被申請人」資料,包含戶長姓名、戶號、被申請人姓名、戶籍地址以及有無包含全戶動態記事、個人記事等資料,旨揭建議確可減少列印戶籍謄本申請書及簡化作業流程,考量被申請人欄位如僅以「○○○等○人」概括,將使申請資料記載不齊全,爰規劃將戶籍謄本申請書,有關被申請人之戶長姓名、戶號、戶籍地址、記事內容及申請日期等欄位以附表方式列印於該申請書後,戶政人員於受理案件時,仍應依規定審認核發具有利害關係部分之戶籍謄本。
三、本案原則同意,惟因涉及戶政資訊系統功能調整,相關具體作法及系統版更時程,將由本部與系統維運廠商依維護項目之急迫性、重要性、困難度及可運用之人力等因素,共同研商排定後另案通知。

112-09-01台內戶字第1120243847號

主旨:有關貴局建議本部戶籍數位化系統「除戶戶籍簿冊浮籤記事『新增』專用頁」左上方之列印機關欄位,刪除列印承辦人姓名1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112年6月30日中市民戶字第1120016790號函。
二、查實務上戶政人員核發電腦化前「除戶戶籍簿冊浮籤記事『新增』專用頁」時,須先將承辦人姓名遮蔽再影印核發,致增加作業負擔,考量旨揭建議確有助於簡化行政流程,且可保護戶政人員隱私,本部原則同意,因事涉戶政資訊系統功能調整,相關具體作法及系統版更時程,將由本部與系統維運廠商依維護項目之急迫性、重要性、困難度及可運用之人力等因素,共同研商排定後另案通知。

112-05-19府授民戶字第1120137018號

主旨:有關落實戶籍謄本減量政策,以達簡政便民之效一案,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112年5月17日台內戶字第1120242345號函(隨函檢附)辦理。
二、為落實E化政府,省卻民眾奔波請領戶籍謄本之不便,並達成戶籍謄本減量之目標,如有應用戶籍謄本之需求,請配合採用下列措施,以達簡政便民之效:
(一)採用電子戶籍謄本:內政部自92年起,提供民眾以自然人憑證於該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https://www.ris.gov.tw/)線上免費申辦電子戶籍謄本。需用機關(構)可於上開網站「驗證電子戶籍謄本」項下(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185),選擇被驗證之「電子文件檔案」或輸入「謄本檢查號」查驗,以確保該電子戶籍謄本資料之正確性。
(二)以新式戶口名簿取代戶籍謄本:內政部自102年成立「免戶籍謄本」工作圏,即依據行政院「政府服務流程改造推動小組」致力推動協調需用戶籍謄本之機關(政府部門),強化連結運用戶政資訊系統查詢戶籍資料,另自103年2月5日起實施新式戶口名簿取代戶籍謄本政策,並於該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建置「戶口名簿請領紀錄查詢」作業功能(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581),提供各界查驗所持戶口名簿所載內容是否與戶政機關檔存最新戶籍資料相符,戶籍資料如無再異動,民眾影印戶口名簿即可提供需用機關使用,無須再申請戶籍謄本。

111-05-30台內戶字第1110120763號

主旨:有關統一規範政府核發公文書或相關文件之「英文」校對章1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秘書長111年5月23日院臺綜字第1110015540號函辦理,兼復臺北市政府民政局111年5月6日北市民戶字第1116016061號函。
二、考量電腦化前戶籍資料尚存在當事人取用之姓名為罕用字、異體字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不合乎編碼邏輯之情形,如遇民眾申請上開情形除戶戶籍謄本之英文版,戶政人員尚須劃刪及手寫加註或改正。為避免英文戶籍謄本出現中文校對章,致生民眾質疑文件真偽及得否被國外需用機關接受之疑慮,經參酌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第84點第4款規定,統一規範英文校對章以TimesNewRoman字型刻製,由左至右,刻機關全銜或簡稱,並加「verified」字樣,於文件加註或改正之用,例如Verifiedby機關全銜或簡稱。

111-05-16台內戶字第11102420632號

主旨:有關被收養人得否申請其本生父母之戶籍謄本1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立法委員鄭天財111年4月27日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質詢事項辦理。
二、按民法第1077條第2項前段規定,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是以,被收養者於收養關係存續中,與其本生父母已暫停「法律上」權利義務關係。復按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2點規定:「第1點第2款所稱利害關係人,指與當事人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四)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六)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基此,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尚不得依上揭處理原則第2點第4款「直系血親」之規定申請本生父母戶籍謄本。
三、至如依原住民身分法,當事人(即養子女)有取得、喪失、變更或回復原住民身分之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關係,尚得依上揭處理原則第2點第6款「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關係」之規定提出申請,並由戶政機關本於職權審認核處。是以,如遇有是類個案,請依前開說明辦理。

111-03-17台內戶字第1110109516號

主旨:有關私立醫院因醫療所需,向戶政事務所請求提供無自主能力病人之親屬戶籍資料1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10年10月13日府民戶字第1100195945號函。
二、案經函詢並綜整國家發展委員會110年12月6日發法字第1102001819號函(如附件1影本)及衛生福利部111年3月9日衛部護字第1111460071號函(如附件2影本)意旨,私立醫院向戶政機關蒐集無自主能力病患之親屬資料,究係基於「醫療所需」抑或是「獲得親屬資料進行通報保護資訊系統」之特定目的,應先予釐明,以判斷其適法性。倘係基於「醫療」之特定目的,其為踐行醫療法等相關規定蒐集病患之親屬資料,尚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法律明文規定」,至戶政機關提供病患之親屬資料予私立醫院,是否符合個資法第16條但書第4款「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情形而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仍應由戶政機關視具體個案審酌。倘係基於「獲得親屬資料進行通報保護資訊系統」之特定目的,按老人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等相關法令尚無醫院應向戶政機關請求提供無自主能力病人之親屬資料以進行通報之規定,戶政機關尚不宜依醫院所請提供戶籍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