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建議戶政資訊系統明細戶籍資料查詢頁面中,國民身分證請領註記為例行申請中時顯示警示文字,以避免未完成發證程序即辦理戶籍登記1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113年2月22日南市民戶字第1130294197號函。
二、按現行辦理各項戶籍登記前,均先查詢當事人明細戶籍資料,所須確認項目眾多,尚不宜再就特定項目新增警示訊息,以避免戶政事務所持續建議新增警示訊息,致警示訊息眾多,未細看即予關閉,爰本案維持現行作業方式。
三、另為根本解決上述問題,戶政事務所同仁於發證後,務必執行發證登錄作業。查現行具有「製證及品管人員」角色者,其戶役政單一簽入系統首頁之「提醒事項」及鄉鎮市區戶政資訊系統之「通知訊息」每日均會提醒未辦理發證登錄之案件件數(尚未執行2A90共X筆),請戶政事務所接獲通知訊息時,應自國民身分證請領紀錄查詢作業(RL02A70),確認有無已發證但漏未登錄之情形。
分類 國民身分證
113-03-13台內戶字第1130241081號
主旨:有關戶政資訊系統規劃新增核發相片影像電子檔功能1案,請查照。
說明:
一、本部112年11月27日台內戶字第1120244526號函(諒達)續辦,兼復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12年9月28日中市民戶字第1120025767號函、112年11月10日中市民戶字第1120029010號函、113年1月2日中市民戶字第1120034022號函及新北市政府民政局112年10月27日新北民戶字第1122108934號函。
二、查本部前以上揭112年11月27日函請各縣市政府就旨案表示意見,經彙整後,多數縣市政府認以電子郵件寄送相片影像電子檔予申請人前,應新增主管審查機制及戶政資訊系統縣市政府層級(RR)及戶政事務所層級(RL)均新增每日及每月核發件數統計功能,以符實務需求。本部爰規劃修正(新增)本作業功能如下:
(一)流程:戶政事務所受理相片影像電子檔之申請案,須先建置申請書,民眾於確認申請書內容(含電子郵件信箱及授權碼)簽名存檔後始連結至核發作業,以避免無申請書但有寄送或下載電子檔之情形;申請書登打完成後,可直接列印規費(同現行文件核發作業);以電子郵件寄送相片影像電子檔予申請人前,需經具「相片影像電子檔審核人員」角色者同意。
(二)統計表:於戶政資訊系統三層級(RC、RR、RL)增加每日、每月統計核發相片影像電子檔件數功能。另新增統計表,係因戶政事務所反映須統計核發件數以利對帳作業,按戶政規費收費標準規定相片影像電子檔收費數額為新臺幣100元,並未因不同提供方式收取不同費用,爰規劃修正之統計表將僅新增核發相片影像電子檔件數,不依提供方式(電子郵件寄送或光碟)之情形分別統計,同時可避免未來如新增其他提供方式,須再大幅修正統計表單之情形。
(三)稽核:現行稽核作業「資訊安全監控與管理系統」-戶役政線上/批次作業查詢(作業代碼AU1100R或AU1200R)之「作業項目」,新增「核發相片影像電子檔」,上開建置申請書、寄送或下載電子檔之情形,均予以納入稽核報表,俾辦理稽核作業。
三、本案因涉及戶政資訊系統功能調整,相關具體作法及系統版更時程,將由本部與系統維運廠商依維護項目之急迫性、重要性、困難度及可運用之人力等因素,共同研商排定後另案通知。
112-10-27台內戶字第1120244533號
主旨:有關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國民身分證影像上傳」作業,修正影像上傳判讀不符合規格之原因1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111年8月18日台內戶字第1110243170號函續辦及本部112年9月14日「112年戶政為民服務實務班分區研習會第2梯次」綜合座談提案辦理。
二、按本部111年8月18日上開函意旨,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2條附件1「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明確規範相片之規格,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國民身分證影像上傳」作業(以下簡稱本作業)之檢核機制,含相片影像檔案大小、像素尺寸、頭像比例及位置、背景等均依上揭「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設定,為精進本作業功能,本部檢測分析相關上傳失敗之影像檔案例,規劃修正影像判讀不符合規格之原因及其顯示訊息,至版更時程另案通知。查本部業於112年9月15日版本更新(本部112年9月14日台內戶字第11202525181號函諒達)調整本作業影像判讀不符合規格之原因及顯示訊息,並精進系統偵測功能(如附件: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國民身分證影像上傳」作業,影像判讀不符合規格顯示訊息)。
三、另有關上揭112年9月14日綜合座談提及有民眾反映使用手機上傳國民身分證相片影像無法裁切及調整相片位置,容易上傳失敗1節,按本作業之影像調整功能與戶政事務所製證係使用相同元件開發,該元件尚無法支援手機,如增列支援手機,須同步修正多項作業系統,考量現階段版更項目眾多,爰未規劃修正本作業,並請參酌附件資料,依本作業顯示訊息適時與民眾說明相片可能不符合之原因,或請協助於一般電腦上傳相片影像檔。
四、另本作業版更後,當事人所提相片如係由相館依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拍攝,有無法上傳本作業之情形,得將相片供本部檢測。
112-10-05台內戶字第1120244251號
主旨:有關民眾申請國民身分證相片影像檔申請書登打方式及收費項目選取1案,請查照轉知所屬。
說明:
一、本部112年9月13日台內戶字第1120243970號函續辦。
二、按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39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當事人得申請其本人之相片影像檔。亡故者之親屬為辦理亡故者喪葬事宜,得申請亡故者相片影像檔;亡故者確無親屬或親屬無人辦理喪葬事宜者,得由經理殮葬人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為之。」次按戶政規費收費標準第3條第2項規定:「戶政事務所提供國民身分證之相片影像電子檔,收費數額每份新臺幣100元。」
三、邇來接獲戶政事務所詢問旨揭作業申請書相關欄位填寫疑義,考量戶政規費收費標準業明定收費項目「國民身分證之相片影像電子檔」,且並未就以「光碟」或「電子郵件」不同提供方式而適用不同規定,爰本案統一規範如下:於戶籍謄本申請作業(RL02100),申請種類點選「其他」,於下方「其他」欄位自行鍵入「國民身分證之相片影像電子檔」等文字,將收費項目欄下拉選項中原「國民身分證相片電子檔」酌修文字為「國民身分證之相片影像電子檔」,至收費項目「國民身分證之相片影像電子檔光碟」之選項請勿再使用,惟為避免該選項刪除後,曾點選該選項之案件相關報表將無法順利產製,爰暫保留不予刪除。
四、另本部112年9月13日上開函說明三略以,如當事人選擇以電子郵件寄送檔案,民眾收取電子郵件下載檔案後,須輸入授權碼始能開啟檔案,現行規劃尚無法以手機開啟檔案1節,經瞭解實務上已有部分品牌手機得開啟該檔案,併予敘明。
五、本部104年6月30日台內戶字第10412029151號函有關規畫作業方式等內容與本函相異之處停止使用。
112-09-13台內戶字第1120243970號
主旨:有關民眾申請國民身分證相片影像檔,自即日起得以電子郵件寄送方式提供檔案及請落實相片影像檔相關稽核作業1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本部112年6月21日台內戶字第1120242887號函諒達。
二、按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39條規定:「當事人得申請其本人之相片影像檔。亡故者之親屬為辦理亡故者喪葬事宜,得申請亡故者相片影像檔;亡故者確無親屬或親屬無人辦理喪葬事宜者,得由經理殮葬人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為之」。次按本部112年9月12日修正之戶政規費收費標準第3條第2項規定,戶政事務所提供國民身分證之相片影像電子檔,收費數額每份新臺幣100元。
三、現行民眾依上開規定申請國民身分證相片電子檔,係以提供「光碟」方式辦理,本部戶政資訊系統112年6月17日辦理版本更新,新增國民身分證相片電子檔得以電子郵件寄送予民眾之功能供民眾自行選擇,如當事人選擇以電子郵件寄送檔案,請戶政事務所至歷史影像查詢作業(RL03800)-點選「Email相片影像」-輸入申請人電子信箱及授權碼(由民眾自行提供4碼英數字),戶政資訊系統將依授權碼加密並以E-mail夾帶附件方式寄送給申請人。民眾收取電子郵件下載檔案後,須輸入授權碼始能開啟檔案(現行規劃尚無法以手機開啟檔案)。
四、另按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40條規定:「相片影像檔之管理督導,應依下列方式辦理:一、戶政事務所各級主管應隨時督導相關業務人員,不定期抽查保存、調閱、利用及管理情形,並製作書面抽查紀錄列管。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戶政事務所保存及管理情形,列為業務督導重點項目,加強列管查核。三、中央主管機關應不定期抽查相片影像檔資料庫之保存、調閱、利用及管理情形,並督導連結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之利用及管理情形。」按國民身分證相片影像電子檔係屬重要個人資料,對於戶政事務所下載或以電子郵件寄送國民身分證相片影像檔之情形,請貴府及戶政事務所加強辦理相關稽核作業。有關辦理稽核方式,請至「資訊安全監控與管理系統」-戶役政線上/批次作業查詢(作業代碼AU1100R或AU1200R)-作業項目點選「歷史影像查詢(RL03800)」,查詢結果之「作業代號」如係顯示「RL03800存檔」之文字,即為有執行下載或以電子郵件寄送國民身分證相片影像檔之情形,請再予比對相關文件核發申請書,落實稽核作業。本項作業將列入本部未來稽核重點項目之一。
112-07-14中市民戶字第1120017661號
主旨:有關貴所建議於戶役政資訊系統個人戶籍資料身分證請領註記為「例行申請中」者,欲辦理遷入或住址變更登記時,於資料驗證後新增警示訊息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所112年6月30日中市肚戶字第1120002079號函。
二、查本案前經彰化縣員林戶政事務所於107年3月30日提出相同建議,並經內政部戶政司回復,為管理當事人國民身分證請領流程,自申請起迄發證結束,均可於當事人個人基本戶籍資料或國民身分證請領紀錄或歷史相片影像資料查得,毋須再由系統重複提醒。
三、戶政人員受理戶籍登記或核發各類證、簿、謄本案件時,依規須先執行查證作業,以確保所處理之資訊與事實準確並合規,現行查證管道多元,本案仍請維持現行作業方式。
四、本建議案不列入本(112)年度研提獎勵件數統計。
112-02-06台內戶字第1120240354號
主旨:有關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主題資訊-國民身分證專區「國民身分證掛失暨撤銷掛失辦理方式」(網址: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305)項下,業增列本部警政署及部分大眾運輸機關、公司協尋遺失物資訊連結供民眾查詢,俾協助民眾尋回遺失之國民身分證1案,請查照。
說明:本部111年12月14日台內戶字第1110244773號函(諒達)續辦,兼復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15日北捷行字第1113036317號函。
112-01-19台內戶字第1120240344號
主旨:有關國民身分證免列印相片原因之「顏面傷殘」1詞修正為「顏面損傷」1案,請查照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據陳建穎君111年12月24日致本部部長電子信箱郵件及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112年1月4日社家障字第1110116282號(如附件影本)函辦理。
二、按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略以,國民身分證記載項目包括相片,因特殊情形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得免予列印。現行國民身分證申請書載有免列印相片原因「顏面傷殘」、「重病」、「植物人」及「其他」等欄位,以利日後查考。本案陳君上開111年12月24日電子郵件略以,免列印相片原因之「顏面傷殘」,因傷殘等用語具歧視障礙群體之內涵,又近年相關法令涉及類似用語者多已修正,建議予以修正。案經本部函詢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以上開112年1月4日函回復略以,依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規定,我國於104年起全面檢視及修正不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的法規及行政措施,其中包括修正不當、歧視性文字,如殘障、傷殘、殘疾、殘廢等,爰使用「顏面損傷」一詞取代原有的「顏面傷殘」,係屬中性敘述文字,尚屬妥適。
三、本部業修正國民身分證申請書,將免列印原因「顏面傷殘」修正為「顏面損傷」並更新至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法規與申辦須知-戶政各項業務申請書下載項下,至戶政資訊系統產製之國民身分證申請書、統計表及相關欄位,因涉及戶政資訊系統功能調整,相關具體作法及系統版本更新時程,將由本部與廠商依維護項目之急迫性、重要性、困難度及可運用之人力等因素,共同研商排定後另案通知。系統版更前,如遇有民眾因「顏面損傷」而申請國民身分證免列印相片之案件,請戶政事務所改採列印國民身分證紙本申請書,先予人工修正為「顏面損傷」,加蓋校正章後請民眾簽名,再進行拍攝式掃描(即無紙化補登作業)。
111-12-09台內戶字第1110244715號
主旨:有關法定代理人無法親自為未滿14歲之未成年人初領及補領國民身分證,得委託對象1案,請查照。
說明:
一、兼復新北市政府民政局111年11月14日新北民戶字第1112161413號函。
二、按本部99年7月21日台內戶字第0990146210號函、103年8月1日台內戶字第1030221468號函及105年2月5日台內戶字第1040448489號函略以,法定代理人無法親自為未滿14歲之未成年人初領及補領國民身分證,得由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委託「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尊親屬辦理。另按「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12條第2項前段規定,未滿14歲者,依本章規定請領國民身分證,應由法定代理人或由法定代理人委託「當事人」直系血親尊親屬代為請領。爰此,如單方取得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父或母,亦可委託「當事人」直系血親尊親屬,即包括未取得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一方及當事人祖父母代為請領。為避免造成適用上混淆,爰本部上揭105年2月5日函有關法定代理人得委託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尊親屬辦理之部分,及99年7月21日函、103年8月1日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111-10-14台內戶字第1110243050號
主旨:有關建議停止以電話方式撤銷掛失國民身分證1案,請查照。
說明:
一、兼復新北市政府民政局110年12月30日新北民戶字第1102519398號函。
二、旨案新北市政府民政局反映,國民身分證如經撤銷掛失即回復使用效力,影響民眾權利甚鉅,且實務上發現疑似不法人士以電話偽冒撤銷掛失國民身分證之情形,爰建議停止以電話方式撤銷掛失國民身分證。本部前於111年1月11日及111年4月26日函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表示意見,並統計自108年迄110年間,以電話撤銷掛失國民身分證遭冒辦之案件數,經綜整後,考量現行電話撤銷掛失國民身分證近3年每年平均計38,290件,約占撤銷掛失國民身分證總件數(75,282件)51%,顯示以電話撤銷掛失國民身分證實屬便民而為多數人採用,雖有其他撤銷掛失國民身分證之方式(網路、臨櫃),惟部分非都會區,網路訊號尚待改善,停止電話撤銷掛失對年長者、行動不便者、無法使用或不熟悉網路操作及上班時間無暇至戶政事務所洽公者,將造成影響,爰此,經評估後仍維持電話撤銷掛失作業方式。
三、為精進現行以電話撤銷掛失之方式,強化安全措施,經參酌雲林縣政府建議,規劃如下:
(一)掛失國民身分證作業:
1、以電話、臨櫃申請掛失國民身分證:申請人須自設「撤銷掛失預設密碼」,由戶政人員登打至戶政資訊系統存檔;非上班時間民眾撥打本部1996內政服務熱線,由掛失客服人員將該密碼登打至戶政資訊系統存檔。
2、以自然人憑證自網路申請掛失國民身分證:考量當事人使用自然人憑證之習慣及以自然人憑證申請掛失國民身分證具高度安全性,爰不調整現行作業,即民眾無須自設「撤銷掛失預設密碼」,惟未來其不得以電話撤銷掛失國民身分證。本部將於掛失作業畫面載明「國民身分證掛失後,如尋獲國民身分證,請採用自然人憑證自本網站辦理撤銷掛失國民身分證或臨櫃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撤銷掛失國民身分證」。
3、以免自然人憑證方式自網路申請掛失國民身分證:現行即須設定撤銷掛失預設密碼,爰維持現行作業。
(二)撤銷掛失國民身分證作業:以電話申請掛失國民身分證:戶政人員以「電話」受理撤銷掛失國民身分證時,除維持現行查證作業外,須自戶政資訊系統查詢「撤銷掛失預設密碼」,倘民眾無法提供該密碼,請其採臨櫃或網路(以自然人憑證)等方式辦理撤銷掛失國民身分證。
四、上開流程,涉及戶政資訊系統功能調整,系統版本更新時程,將由本部與廠商依維護項目之急迫性、重要性、困難度及可運用之人力等因素,共同研商排定後另案通知。
五、另按本部103年4月11日台內戶字第1030139745號函及104年7月31日台內戶字字第1041203547號函意旨,戶政事務所受理以電話撤銷國民身分證掛失時,應詢問民眾載明於國民身分證以外之個人戶籍基本資料,並可多加詢問其掛失時間、受理掛失國民身分證之戶政事務所、當事人聯絡電話等,以確認當事人身分,如對當事人身分產生疑義,得請當事人於上班時間親至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請戶政事務所確實依本部上開103年4月11日函及104年7月31日函辦理,防範冒用身分撤銷掛失國民身分證之情形。
111-08-18台內戶字第1110243343號
主旨:有關戶政資訊系統「註銷國民身分證請領作業」,新增可註銷除戶人口之國民身分證1案,請查照。
說明:
一、兼復臺北市政府民政局111年5月24日北市民戶字第1116016947號函。
二、查現行戶政資訊系統「註銷國民身分證請領作業」僅可註銷現戶人口資料,因實務上發生當事人之相片影像檔之相片非本人所有,惟當事人之戶籍已辦理遷出(國外)登記,為除戶人口,戶政事務所無法註銷其國民身分證,致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之「國民身分證領補換資料查詢作業」,仍顯示該筆國民身分證屬有效證件,臺北市政府民政局爰以上開111年5月24日函建議旨揭事項,本案考量為維護戶籍資料正確性,將同意納入戶政資訊系統版本更新。惟因涉及系統功能調整,相關具體作法及系統版本更新時程,將由本部與廠商依維護項目之急迫性、重要性、困難度及可運用之人力等因素,共同研商排定後另案通知。
三、本案版更前如有類此案件,請轉知所屬戶政事務所先於當事人除戶簿頁註記註銷國民身分證之記事「民國XXX年XX月XX日初(補、換)領國民身分證(遭冒領、錯誤)民國XXX年XX月XX日註銷。」並將相關資料提供戶役政客服中心(電話:0800-666976),請其先協助以維護方式,註銷相片影像檔及更新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之「國民身分證領補換資料查詢作業」相關資訊。
111-06-07台內戶字第1110241758號
主旨:有關受理請領國民身分證時,應加強核對本人與所持相片及本人與其兄弟姊妹之歷史相片影像檔,切實踐行人貌身分查對1案,請查照轉知所屬戶政事務所。
說明:
一、依據外交部南部辦事處111年3月15日南辦字第11100003360號函及高雄市政府民政局111年4月1日高市民政戶字第11130708600號函(如附件影本1、2)辦理。
二、按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戶政事務所受理國民身分證之請領,應切實核對戶籍資料、歷次相片影像資料及人貌。核對人貌產生疑義時,應查證其他附有相片之證件或相關人證等方式,以確定身分。」次按戶政事務所使用輔助人員辨識確認系統作業要點第2點第1項第2款規定:「受理國民身分證業務,得就繳交之當事人相片,比對其本人或其兄弟姊妹之歷史相片影像檔」。
三、本部近期接獲外交部南部辦事處反映,有民眾疑似以迂迴改名、冒辦國民身分證等情事申請護照(相關案情請參考上揭外交部南部辦事處111年3月15日函及高雄市政府民政局111年4月1日函),考量國民身分證效用及於全國,國民身分證如遭冒領,影響當事人權益及公共利益甚鉅,爰請轉知戶政事務所受理民眾申請國民身分證,注意如下:
(一)當事人如係首次換領「94年新式國民身分證」(無歷史影像檔可供比對);或於受理改姓、改名之案件,其欲改之姓名與兄弟姊妹相同時;或戶政事務所使用輔助人員辨識確認系統,比對其本人之歷史相片影像檔,其臉部影像特徵值相似度低於系統預設判斷值時,應加強核對本人與所持相片及本人與其兄弟姊妹之歷史相片影像
(二)於核對本人容貌產生疑義時,應依上開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查證其他附有相片之證件或相關人證,以確定身分。
(三)當事人所持之相片與本人容貌差異大,請當事人重新繳交相片,以防範冒用相片辦理國民身分證情事。
四、請貴府強化戶政事務所同仁查核技巧,並請加強人貌辨識教育訓練。
111-05-24台內戶字第1110242204號
主旨:本部103年9月23日台內戶字第1030601403號函即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
說明:
一、兼復新北市政府民政局111年5月5日新北民戶字第1110848036號函。
二、按本部103年9月23日台內戶字第1030601403號函略以,申請人為辦理喪葬事宜,申請提供已亡故之直系血親尊親屬國民身分證相片影像資料,應採給予彩色列印紙本相片方式提供,不得提供相片影像電子檔資料。次按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39條規定:「當事人得申請其本人之相片影像檔(第1項)。亡故者之親屬為辦理亡故者喪葬事宜,得申請亡故者相片影像檔;亡故者確無親屬或親屬無人辦理喪葬事宜者,得由經理殮葬人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為之(第2項)。前2項之申請,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第3項)」。再按戶政規費收費標準第3條第2項規定:「戶政事務所提供國民身分證之相片影像電子檔光碟,收費數額每份新臺幣100元。」
三、本案「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及「戶政規費收費標準」業已明定當事人或亡故者之親屬為辦理亡故者喪葬事宜,得申請本人或亡故者國民身分證「相片影像檔」,並收取規費,考量取得電子檔後,可自行列印符合需求之相片尺寸,爰此,不再提供彩色紙本相片,本部上揭103年9月23日台內戶字第1030601403號函停止適用。
111-05-16台內戶字第1110242158號
主旨:有關終止收養登記申請人於辦理終止收養登記後,其申請「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回復其本姓時,申請換證事宜1案,請查照。
說明:
一、兼復新北市政府民政局111年4月29日新北民戶字第1110803740號函。
二、按民法第1083條規定:「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次按姓名條例第13條規定:「依本條例規定申請改姓、冠姓、回復本姓、改名、更改姓名、更正本名者,以本人或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因收養或終止收養而須改姓者,辦理收養或終止收養登記之申請人,均得為改姓申請人。」次按本部107年4月16日台內戶字第1070412684號函略以,按民法第1083條規定,養子女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收養人於辦理該成年人之終止收養登記、改姓(回復本姓)登記,以及國民身分證之父母欄應記載生父母姓名均無爭議,如成年被終止收養人已交付國民身分證,視為有委託之意思,得由申請人同時申請換證。再按本部110年5月7日台內戶字第1100114656號函略以,收養人於辦理終止收養登記後,得依姓名條例第13條規定申請將「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回復其本姓。末按本部92年3月26日台內戶字第0920069685號函略以,14歲以上未成年人於請領國民身分證具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
三、有關終止收養登記申請人於辦理終止收養登記後,按本部110年5月7日上揭函申請「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回復其本姓時,如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為成年人或14歲以上之未成年人已交付國民身分證,得參照本部107年4月16日上揭函意旨,視為有委託之意思,由終止收養登記申請人同時申請換證。至該直系血親卑親屬為未滿14歲之未成年人,如有換領國民身分證者,仍應由其法定代理人親自或出具委託書委託他人辦理。
四、另本部107年4月16日上揭函所提有關經法院裁判確定之共同收養或終止收養案,申請人於辦理戶籍登記後致成年當事人(被收養人)戶籍資料異動,同時提具當事人交付之國民身分證,視為有委託之意思,得由申請人同時申請換證1節,如該當事人為14歲以上之未成年人已交付國民身分證,亦可比照辦理,併此敘明。
110-12-07台內戶字第1100244651號
主旨:有關貴局建議停止適用本部88年11月15日台內戶字第8809823號函及於「國民身分證領補換查詢作業」增加警示訊息1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110年10月1日北市民戶字第1106024404號函。
二、按現行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規定:「戶政事務所同日受理同1申請人2次以上補領國民身分證申請時,應自受理第2次申請時起,核發國民身分證臨時證明書(以下簡稱臨時證明書),並於次1上班日製作核發國民身分證。」查其立法沿革,上揭規定自97年12月24日訂定時,即於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規範。次按本部88年11月15日上揭函略以,因1日內重複申請補發國民身分證,會有同1人持有2張核發日期相同之國民身分證情形發生,爰國民身分證1日僅可申請補發1次。是以,本部88年11月15日上揭函規定與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尚無二致,惟考量相關規定已納入管理辦法規範,爰該函予以停止適用。
三、至有關同日受理2次補證,出現2張發證日期相同之國民身分證,建議修正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國民身分證領補換查詢作業」,增加警示訊息1節,因涉及增加系統資料勾稽比對之功能調整,考量是類案件不多,且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規定自97年12月24日訂定至今,尚無衍生重大問題,又本部刻正研議全面換證事宜,未來國民身分證請領作業流程,亦將配合修正。是以,前揭「國民身分證領補換查詢作業」仍維持現行作業方式辦理。
110-04-07台內戶字第1100111149號
主旨:有關建議門牌地址錯誤係戶政事務所作業所致,戶長申請相關更正登記時,得代為換領戶內人口之國民身分證,無需另行檢附委託書1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110年3月26日新北民戶字第1100580583號函。
二、按戶籍法第60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換領國民身分證,由本人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但更換相片換領者,應由本人親自為之。(第2項)戶長親自或委託戶內人口辦理全戶或部分戶內人口之遷徙登記時,須同時申請戶內人口之換領國民身分證,不受前項須以書面委託他人辦理之限制。(第3項)」次按本部96年8月6日台內戶字第0960121805號函略以,門牌整編及行政區域調整為政府主動辦理事項,爰有關門牌整編及行政區域調整換領國民身分證時,得由戶長直接代為辦理戶內人口之換證,以資便民。末按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繳交相片或數位相片,直接列印該檔存相片製作國民身分證:二、有本法第60條第3項情事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四、因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或縣(市)改制,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
三、考量旨揭民眾之門牌地址錯誤係戶政事務所作業所致,戶所應本於權責主動為更正登記後通知民眾,並更換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基於簡政便民,有關門牌地址誤錄更正後,得參照前開戶籍法令規定及本部函意旨,由戶長代為換領戶內人口之國民身分證,無需另行檢附委託書,該當事人之照片並得沿用檔存相片影像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