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民眾持穿著軍警服、迷彩服等相關服飾之相片申請首辦護照服務,請建議民眾更換相片或於簡式護照資料表備註「確認使用本相片」並簽名1案,請轉知所屬戶政事務所配合辦理。
說明:
一、依據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下稱領務局)113年12月2日領一字第1135337880號函(如附件影本)辦理,兼復臺中市梧棲區戶政事務所113年10月17日「113年戶政為民服務研習會實務班」綜合座談提案。
二、緣臺中市梧棲區戶政事務所受理民眾持穿著軍裝之相片辦理首辦護照案件,經外交部中部辦事處致電表示軍裝係敏感服裝,請戶政事務所(下稱戶所)轉知民眾限期繳交其他相片,或切結「堅持本人要使用本軍裝相片,後果自行負責」等字樣,惟民眾繳交之相片符合申辦護照用規格,且查領務局並無「申辦護照相片不得穿著特定服飾」之相關規範,使戶所產生受理疑義。
三、領務局上開函略以,查「國際民航組織」(ICAO)第9303號文件(有關機器可判讀旅行文件建議規範)並未限制護照持照人不得使用穿著軍裝或迷彩服之相片,爰領務局參照該文件制定之護照相片規格亦無敘明相關禁止規定,進而未規範於「首次申請護照親辦一處收件全程服務(一站式收件)標準作業程序」。惟查確有部分國家(如美國)對護照相片要求較為嚴格,明訂禁止申請人繳交著制服或迷彩服拍攝之相片,領務局及外交部各辦事處亦曾接獲國人反映使用穿著軍裝相片之護照入境他國遭遇困難,爰實務上遇是類情形時,會善意建議申請人更換相片,若民眾仍堅持使用則會請渠等切結,以免衍生後續爭議。
四、為確保國人持我國護照通關順利,請貴府轉知所屬戶所,若受理民眾持穿著軍警服、迷彩服等相關服飾之相片申請首辦護照服務,請提醒民眾持用此類護照相片可能遭國外海關攔查,建議更換,惟若堅持使用該相片,則請民眾於簡式護照資料表備註「確認使用本相片」並簽名。另領務局已錄案並將於後續修正護照相片規格時納入規範研議,俟修正後將另函通知。
分類 文件核發
113-12-02台內戶字第1130147941號
主旨:有關受理未成年人首辦護照案件應隨附電子戶籍謄本之態樣,請依外交部領事事務局113年10月編印之「首次申請護照親辦一處收件全程服務(一站式收件)標準作業程序」辦理1案,請轉知所轄戶政事務所配合辦理。
說明:
一、依據外交部113年11月21日外授領一字第1135125558號函(如附件影本)辦理,兼復彰化縣政府113年9月20日府民戶字第1130366219號函。
二、緣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下稱領務局)112年8月編印之「首次申請護照親辦一處收件全程服務(一站式收件)標準作業程序」(下稱標準作業程序)肆、一、(一)2.註:「⋯⋯倘對未成年申請人之法定代理人資格認定有疑義(如父母離婚、申請人為非婚生子女),亦須於系統點選『產生電子戶籍謄本』。」其中有關「認定有疑義」之文字未臻明確,致戶政事務所(下稱戶所)認無疑義案件毋須點選「產生電子戶籍謄本」,爰於113年10月修正標準作業程序(外交部113年10月4日外授領一字第1136605155號函諒達),明定申請人未滿14歲且未領身分證,或未成年人父母離婚、父母喪偶、申請人為非婚生子女或法定代理人為父母以外第3人之情形,皆應於系統點選「產生電子戶籍謄本」並隨案上傳系統,以為明確。
三、為確保戶所確實知悉受理未成年人首辦護照案件應隨附電子戶籍謄本之態樣,請貴府協助再次轉知所轄戶所應依標準作業程序於系統點選「產生電子戶籍謄本」,以利外交部受理局處複審,另該部亦已請各受理局處相關工作同仁嗣後不宜以電話要求戶所傳真申請人戶籍資料,以免產生民眾個資外洩疑慮。爰請戶所受理「首次申請護照親辦一處收件全程服務(一站式服務)」時亦請務必謹慎,確認應備文件是否皆已備妥並上傳,以維戶所與外交部受理局處間良好合作關係及避免延誤民眾申辦時間。
113-11-07外授領一字第1136605880號
主旨:有關本部自本(113)年11月5日起放寬「有條件式線上申換護照」措施之申請人適用條件事,請查照俞允協助宣導。
說明:
一、本部本年8月30日外授領一字第1136604527號函諒達。
二、查本部自本年9月3日起試辦「有條件式線上申換護照」措施,承蒙貴所協助於適當處張貼宣導海報以公告週知,各界回饋普遍良好。為使本項便民措施嘉惠更多民眾,本部經審慎研議後,決定在不影響現行護照製發安全管控機制之前提下,放寬適用對象及縮短作業時間,並已自本年11月5日起開始實施。
三、本次放寬之適用對象及縮短作業時間如下:
(一)開放現居國外且在臺設有戶籍之成年國人亦可線上申請,惟須返國親自持國民身分證正本臨櫃領照。
(二)取消「最近10年內無遺失護照紀錄」之條件限制。
(三)將原定作業天數由14個工作天縮短為10個工作天,惟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因考量郵寄時程則維持原規定為14個工作天。
四、承上,本部現行「有條件式線上申換護照」措施適用對象為:
(一)在臺設有戶籍且已成年人;
(二)護照已經逾期;
(三)護照資料頁記載事項不需要變更的民眾;
至於護照效期尚餘1年以下、需變更護照個人資料如中文姓名、外文姓(別)名或僑居加(移)簽的民眾,則可選擇親辦或委任代辦方式臨櫃申換護照。
五、本部前寄送之海報僅有三處需配合修正(詳附件標示),請惠予協助修正。另倘有民眾欲就旨揭措施及放寬條件詳情加以瞭解,可請渠等參考本部領事事務局網站之「有條件式線上申換護照」專區(https://www.boca.gov.tw/cp418-7622-264e0-1.html),內含該措施之最新資訊及線上申辦系統入口連結。
113-10-04外授領一字第1136605155號
主旨:檢送本部修訂之「首次申請護照親辦一處收件全程服務(一站式收件)標準作業程序」乙份如附件,請查照轉知所轄戶政事務所參用。
說明:
一、相關文號:本部上(112)年8月18日外授領一字第1125322938號函。
二、為便利首次申辦護照民眾,本部自109年8月起與內政部合作提供「首次申請護照親辦一處收件全程服務」(一站式收件)便民措施,提供無急需使用護照之民眾另一申辦管道,迄廣獲民眾好評;該措施之適用對象原明訂為「在臺設有戶籍且無急需使用護照的首次申請護照國民」,惟考量實務上或仍有民眾因特殊情形須緊急申辦護照,現行旨揭標準作業程序仍訂有民眾於完成一站式收件申請後,須提前領取護照之處理程序說明。
三、因Covid-19疫情後護照申請案件遽增,有部分投機民眾先至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戶所)申請一站式收件後,立即轉至本部領事事務局或各辦事處(以下簡稱各受理局(處))要求改辦速件,以規避各受理局(處)規定現場需按序排隊送件,造成戶所及各受理局(處)後續處理困擾。
四、為加速「一站式收件」服務之收件端及製作端作業效能,並參酌部分戶所之建議,本部爰修訂旨揭標準作業程序(併調整部分文字),未來若民眾於戶所送件後急需使用護照,應另案重新至本部各受理局(處)以速件方式申辦,並辦理原申請案之退費作業。本調整作業將自本年10月14日開始實施,過渡期間請各戶所協助妥向民眾說明,若民眾無法等候現行一站式收件之繳費後14個工作天作業規定,則請逕向本部各受理局(處)辦理。
五、另為使民眾清楚瞭解以「一站式收件」申請護照並選擇將護照郵寄至指定地址時,應自付之郵資金額,俾利渠等選擇領照方式,本部已於現行之戶所專用「簡式護照資料表」增列貨到自付郵資金額說明文字,該修正後之書表可於本部領事事務局全球資訊網(https://www.boca.gov.tw)「護照/各項表格下載」與「護照/國內申辦護照相關資訊/首次申請護照親辦專區」項下查詢及下載使用。
113-08-30台內戶字第1130135337號
主旨:有關本部113年5月24日「113年國籍法規與實務研習會第1梯次」綜合座談提案彙整表序號7「提案二」(委任人於委任書上按捺指印代替簽名時,受委任人得否為見證人疑義)之後續處理情形1案。
說明:
一、本部113年7月15日台內戶字第1130242852號函(諒達)賡續辦理。
二、有關本部113年5月24日「113年國籍法規與實務研習會第1梯次」綜合座談提案彙整表序號7「提案二」略以,委任人於委任書上按捺指印代替簽名時,受委任人得否為見證人疑義1節,案經法務部113年8月27日法律字第11303510740號書函略以,民法第3條所稱「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即法律規定某種法律行為,以訂立書面為必要,此種書面,原則上應由本人自寫;而例外許其使他人代寫,但為慎重計,他人代寫之後,仍由本人親自簽名。又所謂代簽名者,或用指印,或用十字,或用其他符號,均無不可;惟此種方法不似親自簽名之正確,故須經二人簽名證明,始與親自簽名生同等之效力。前開「經二人簽名證明」之規定,既係對於本人「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之例外情形,另設法定之證明方式,則其解釋宜從嚴,以符求其慎重之立法本旨。
三、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第8點規定,受委任人或法定代理人申請印鑑證明,應附繳委任人或當事人之委任書、授權書或同意書。是以,戶政機關受理受委任人申請印鑑證明,如係以其所附繳之委任人委任書、授權書或同意書,作為認定渠等具委任關係之依據,為避免利益衝突,防範受任人因涉及自身利害關係,失其擔任見證人之公正立場,而有損委任人之利益,參照前揭民法第3條之法理,上開受任人不宜同時為見證人。
113-07-19台內戶字第1130242955號
主旨:有關原住民族以中文之漢人姓名或傳統姓名並列登記傳統姓名之原住民族文字辦理印鑑(變更)登記及證明1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113年5月24日台內戶字第1130242246號函(諒達)賡續辦理。
二、按113年5月29日修正公布之姓名條例第2條第3項規定:「臺灣原住民族依其文化慣俗登記傳統姓名者,得使用原住民族文字。」爰原住民以原住民族文字辦理姓名登記時,得以該原住民族文字辦理印鑑(變更)登記及證明。
三、另為利原住民以中文之漢人姓名或傳統姓名並列登記傳統姓名之原住民族文字辦理印鑑(變更)登記及印鑑證明,本部戶政資訊系統印鑑(變更)登記及印鑑證明作業之姓名相關欄位,預定於113年9月6日版本更新。
113-07-15台內戶字第1130128377號
主旨:有關金融機構列印客戶線上申辦之申請書,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債務人戶籍謄本疑義1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民政局113年4月19日北市民戶字第1136014782號函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年7月9日金管銀國字第1130219091號函辦理。
二、案係臺北市政府民政局上開來函詢及,現行實務上戶政事務所時遇有金融機構提憑客戶(即債務人)線上申辦申請書、信用卡申請書或貸款契約書等債權債務關係證明文件申請債務人之戶籍謄本,惟此類申請書均係金融機構自行列印,而無當事人親自簽名,戶政事務所難以判斷雙方意思表示是否合意成立,常須費時釐清,爰請本部函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釋疑,經該會研議結果略以:
(一)按電子簽章法規定,符合該法規定之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在功能上等同於實體文件及簽章,不得僅因其電子形式而否認其法律效力。次按金融機構受理客戶線上申辦信用卡及貸款業務,係遵循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報經金管會洽悉之「金融機構辦理電子銀行業務安全控管作業基準」辦理,並依該作業基準所定身分核驗安全設計機制,確認客戶之身分及意思表示。
(二)戶政事務所如對於金融機構提供線上申辦流程產出之信用卡申請書或貸款契約書仍有疑義,建議可依本部90年12月18日台(90)內戶字第9010198號函及93年12月23日台內戶字第0930096025號函,請金融機構提供債務人逾期未繳付帳款證明、欠款證明或債權證明書等實質上有債權債務關係之證明文件,供戶政人員查驗;抑或請金融機構提供客戶申辦業務時提供之身分證影本,輔以佐證。
三、按戶籍法第65條規定,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閱覽戶籍資料或交付戶籍謄本,利害關係人申請時,戶政事務所僅得提供有利害關係部分之戶籍資料或戶籍謄本。次按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2點規定:「⋯⋯利害關係人,指與當事人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一)契約未履行或債務未清償。⋯⋯(六)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同處理原則第3點第1項規定,利害關係人親自申請者,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併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爰旨案戶政事務所受理金融機構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債務人之戶籍謄本時,如係線上申請貸款或信用卡等案件,仍請由該金融機構提供渠等間具有契約未履行、債務未清償或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利害關係證明文件供戶政事務所審認,受理之戶政事務所應依上開規定及行政程序法第1章第6節調查事實及證據等相關規定,據以審認核發具有利害關係部分之戶籍謄本。
113-05-24台內戶字第1130242246號
主旨:有關原住民以中文之漢人姓名或傳統姓名並列登記傳統姓名之原住民族文字(即羅馬拼音)辦理印鑑(變更)登記及證明1案,請查照。
說明:
一、兼復新竹縣政府113年5月10日府民戶字第1133310802號函。
二、考量原住民申請中文之漢人姓名或傳統姓名並列登記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者日增,為維護原住民使用姓名之權益,旨案得由當事人單獨使用中文姓名,或以中文姓名並列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辦理印鑑(變更)登記及證明。惟因涉及戶政資訊系統功能調整,相關具體作法及系統版更時程,將由本部與系統維運廠商依維護項目之急迫性、重要性、困難度及可運用之人力等因素,共同研商排定後另案通知。
三、戶役政資訊系統版本更新前,民眾以中文姓名並列原住民族文字辦理印鑑(變更)登記及證明時,戶政事務所可於印鑑(變更)登記申請書或印鑑證明備註欄位載明當事人之原住民族文字及並列意旨後,辦理印鑑(變更)登記及核發印鑑證明。
四、另本部90年10月12日台內戶字第9070062號函及103年8月27日台內戶字第1031200332號函與上揭意旨不符之部分,併予停止適用。
113-04-09台內戶字第1130241508號
主旨:有關戶籍謄本個人資料「父母姓名」欄位列印方式1案,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本部前經參採多個縣市政府建議,修改戶籍謄本個人資料「父母姓名」欄位列印方式,比照戶口名簿可選擇不列印生父母姓名,僅列印(養)父母姓名且不加註「養」字1案,業於113年3月28日完成戶政資訊系統版本更新,其作法如下:
(一)當事人之現戶或除戶個人基本資料檔(RL03100),父、母、養父、養母(以下簡稱關係人)如載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以下簡稱統號)及收養方式註記時,可由系統檢核帶入其父母姓名資料。
(二)當事人之現戶或除戶個人基本資料檔,其關係人如無統號或為9開頭之識別統號,或當事人無收養方式註記時,為避免民眾久候,受理之戶政事務所核發戶籍謄本時,請先於戶籍謄本申請(RL02100)作業畫面之「戶籍謄本父姓名」或「戶籍謄本母姓名」欄位,以人工(即下拉式選單)調整選取欲列印之父母姓名即可列印。後續再由該戶政事務所,查明該關係人統號及當事人收養方式後,以職權更正方式加註,倘當事人之關係人未曾配賦統號時,該未曾配賦者無須加註統號,僅須於「收養方式註記」欄位選擇收養方式,俾利下次申請該戶籍謄本時,可由系統檢核帶入父母姓名資料。
二、至民眾於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申請電子戶籍謄本時,如遇有上開說明一、(二)之情形(即當事人之現戶個人基本資料檔,其關係人如無統號或為9開頭之識別統號,或當事人無收養方式註記),於申請頁面顯示「無法列印,請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屆時民眾至戶政事務所申請戶籍謄本時,請戶政人員依上開方式加註該申請人之關係人統號及收養方式註記後,再依民眾意願選擇申請紙本戶籍謄本或線上申請電子戶籍謄本。
三、基於兼顧收養家庭感受及行政機關業務需求,且考量新式戶口名簿可用來取代戶籍謄本,二者登載資料應具一致性,爰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轉知貴屬戶政事務所,依上開說明一、二辦理,並於受理戶籍謄本時,確認申請內容無誤後再列印。
113-03-25台內戶字第1130241391號
主旨:有關建議戶政資訊系統明細戶籍資料查詢頁面中,國民身分證請領註記為例行申請中時顯示警示文字,以避免未完成發證程序即辦理戶籍登記1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113年2月22日南市民戶字第1130294197號函。
二、按現行辦理各項戶籍登記前,均先查詢當事人明細戶籍資料,所須確認項目眾多,尚不宜再就特定項目新增警示訊息,以避免戶政事務所持續建議新增警示訊息,致警示訊息眾多,未細看即予關閉,爰本案維持現行作業方式。
三、另為根本解決上述問題,戶政事務所同仁於發證後,務必執行發證登錄作業。查現行具有「製證及品管人員」角色者,其戶役政單一簽入系統首頁之「提醒事項」及鄉鎮市區戶政資訊系統之「通知訊息」每日均會提醒未辦理發證登錄之案件件數(尚未執行2A90共X筆),請戶政事務所接獲通知訊息時,應自國民身分證請領紀錄查詢作業(RL02A70),確認有無已發證但漏未登錄之情形。
113-03-15台內戶字第1130241107號
主旨:有關土地共有人為執行土地法第34條之1相關規定,申請閱覽或交付他共有人之戶籍資料或戶籍謄本1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戶政事務所。
說明:
一、依據本部戶政司案陳本部地政司113年2月22日內地司字第1130261036號書函辦理。
二、按戶籍法第65條規定,利害關係人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閱覽戶籍資料或交付戶籍謄本;利害關係人申請時,戶政事務所僅得提供有利害關係部分之戶籍資料或戶籍謄本。次按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以下簡稱處理原則)第2點規定:「⋯⋯利害關係人,指與當事人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六)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同處理原則第3點第1項規定,利害關係人親自申請者,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併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復按本部101年3月30日台內戶字第1010082837號函,土地共有關係非當然發生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事由,是土地共有人申請其他共有人戶籍謄本除提憑土地共有證明文件外,尚應提具權利義務得喪變更關係事由之文書。再按本部101年8月27日台內戶字第10102886992號函,有關土地共有人申請他共有人戶籍謄本應詳述申請事由,戶政事務所並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章第6節規定本於職權審認。如申請人確無法提出利害關係證明文件者,得援引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類似契約之關係,由其檢具第1類、第2類或第3類土地登記謄本,證明具有土地共有關係,並詳述申請事由,由戶政事務所視個案情形受理申請閱覽戶籍資料或交付戶籍謄本。
三、查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第1項)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第2項)⋯⋯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第4項)」次查113年1月1日修正生效之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下稱執行要點)第8點規定修正為:「本法條第2項所定事先、書面通知與公告,其方式及內容,依下列規定:(一)部分共有人依本法條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前,應先行通知他共有人。(二)書面通知應以雙掛號之通知書或郵局存證信函,送達他共有人之戶籍地址;⋯⋯但他共有人已遷出國外或無戶籍者,依第四款第二目或第三目規定辦理。(三)他共有人之戶籍地址無法送達、有戶籍法第50條戶籍暫遷至戶政事務所情形或部分共有人已確知他共有人未居住於戶籍地而能依實際住居所送達者,應就其實際住居所通知,⋯⋯(四)不能以書面通知而以公告代替者,以下列情形為限:1.他共有人住所不明或依前二款規定通知無法送達。2.他共有人戶籍資料載有遷出國外或喪失國籍之記事,部分共有人就除戶地址通知無法送達且已依前款規定辦理。3.他共有人於臺灣地區無戶籍,部分共有人就土地或建物登記簿地址通知無法送達且已依前款規定辦理。⋯⋯(七)他共有人已死亡者,應以其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為通知或公告之對象。⋯⋯」前開執行要點第8點增訂送達戶籍地址之規定,係考量土地共有人應履行其通知之義務,否則將影響他共有人之權益,爰請轉知貴屬戶政事務所,受理類此案件時,除依說明二辦理外,應併考量前開執行要點第8點之規定,核發(或閱覽)具有利害關係之戶籍謄本(或戶籍資料)。
四、檢附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1份。
113-03-13台內戶字第1130241081號
主旨:有關戶政資訊系統規劃新增核發相片影像電子檔功能1案,請查照。
說明:
一、本部112年11月27日台內戶字第1120244526號函(諒達)續辦,兼復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12年9月28日中市民戶字第1120025767號函、112年11月10日中市民戶字第1120029010號函、113年1月2日中市民戶字第1120034022號函及新北市政府民政局112年10月27日新北民戶字第1122108934號函。
二、查本部前以上揭112年11月27日函請各縣市政府就旨案表示意見,經彙整後,多數縣市政府認以電子郵件寄送相片影像電子檔予申請人前,應新增主管審查機制及戶政資訊系統縣市政府層級(RR)及戶政事務所層級(RL)均新增每日及每月核發件數統計功能,以符實務需求。本部爰規劃修正(新增)本作業功能如下:
(一)流程:戶政事務所受理相片影像電子檔之申請案,須先建置申請書,民眾於確認申請書內容(含電子郵件信箱及授權碼)簽名存檔後始連結至核發作業,以避免無申請書但有寄送或下載電子檔之情形;申請書登打完成後,可直接列印規費(同現行文件核發作業);以電子郵件寄送相片影像電子檔予申請人前,需經具「相片影像電子檔審核人員」角色者同意。
(二)統計表:於戶政資訊系統三層級(RC、RR、RL)增加每日、每月統計核發相片影像電子檔件數功能。另新增統計表,係因戶政事務所反映須統計核發件數以利對帳作業,按戶政規費收費標準規定相片影像電子檔收費數額為新臺幣100元,並未因不同提供方式收取不同費用,爰規劃修正之統計表將僅新增核發相片影像電子檔件數,不依提供方式(電子郵件寄送或光碟)之情形分別統計,同時可避免未來如新增其他提供方式,須再大幅修正統計表單之情形。
(三)稽核:現行稽核作業「資訊安全監控與管理系統」-戶役政線上/批次作業查詢(作業代碼AU1100R或AU1200R)之「作業項目」,新增「核發相片影像電子檔」,上開建置申請書、寄送或下載電子檔之情形,均予以納入稽核報表,俾辦理稽核作業。
三、本案因涉及戶政資訊系統功能調整,相關具體作法及系統版更時程,將由本部與系統維運廠商依維護項目之急迫性、重要性、困難度及可運用之人力等因素,共同研商排定後另案通知。
113-02-22領一字第1136600874號
主旨:本局甫修正「申辦晶片護照照片規格說明」,並將於近日另寄送紙本摺頁至貴所,請查照辦理。
說明:
一、本局近期陸續接獲民眾反映持我國護照無法使用機場自動查驗通關系統之案件,經查係因民眾護照照片修圖,導致在機場使用自動查驗通關系統時發生照片特徵值擷取困難,或擷取之特徵值無法與持照人成功比對,故而無法快速通關。
二、為避免持照人因護照照片修圖影響使用自動查驗通關系統之權益,本局特於旨述規格說明中提醒,並新增不得使用鏡像照片、頭髮不得遮蓋到眉毛等規定,紙本摺頁將於近日寄至貴所,請協助放置於收件櫃檯、民眾書寫區或公佈欄等明顯處供民眾參閱;該摺頁電子檔亦可於本局網站(https://www.boca.gov.tw/cp-16-4123-c2932-1.html)下載運用。
三、檢送各戶政事務所摺頁數量分配表如附件,併請參考。
113-02-20台內戶字第1130106454號
主旨:有關貴局建議英文戶籍謄本核發作業新增外文別名查詢及中、英文姓名資料檢核功能1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外交部113年2月15日外授領一字第1125125993號函(副本諒達)辦理,並復貴局112年4月6日中市民戶字第1120007501號函。
二、旨揭建議於戶政資訊系統英文戶籍謄本核發作業項下新增查詢外文別名1節,經本部112年8月23日函詢外交部評估戶政資訊系統介接「護照核發查詢平台」取得「外文別名」之可行性,嗣獲復外交部同意擴充該平台軟體,新增查詢外文別名功能,並俟完成後將另案通知本部。另依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民眾除可於申請(換)護照時一併取用外文姓名(登載於護照基資頁)外,亦可於護照效期內,以不申換實體護照本之方式,僅於護照內頁申請加簽外文別名(以蓋章方式加簽於護照內頁),若遇類此民眾係於原持有護照內頁申請加簽外名別名者,其加簽之外文別名因非列於護照基資頁上,非屬介接資訊範圍內,將無法於「護照核發查詢平台」查知,仍應請當事人提供有加簽外文別名之護照正本為憑,惟若原已於護照基資頁內列有外文別名者,將可於查詢功能新增後查得,併予敘明。
三、另有關民眾已變更中文姓名,尚未更新護照,或民眾曾申請英文戶籍謄本,該翻譯內容暫存於系統,恐核發舊名之英文戶籍謄本,建議新增中、英文姓名檢核功能1節,本案原則同意,惟因涉及戶政資訊系統功能調整,相關具體作法及系統版更時程,將由本部與系統維運廠商依維護項目之急迫性、重要性、困難度及可運用之人力等因素,共同研商排定後另案通知。
112-11-02台內戶字第1120244644號
主旨:有關新竹市政府建議修改戶籍謄本個人資料「(養)父母姓名」欄位,比照戶口名簿可選擇不列印生父母姓名,僅列印養父母姓名且不加註「養」字1案,請查照。
說明:
一、兼復新竹市政府112年6月13日府民戶字第1120093509函。
二、迭有收養家庭反映,不希望於戶籍謄本「(養)父母姓名」欄位顯示「養」字,建議修改戶籍謄本個人資料有關「(養)父母姓名」欄位列印方式,爰為顧及收養家庭感受並尊重及保護個人隱私,且考量現行新式戶口名簿可用來取代戶籍謄本,二者登載資料應具一致性,旨揭建議,原則同意,將現行戶籍謄本之父(母)姓名欄位,比照戶口名簿改為記載養父(母)姓名,並由民眾選擇是否列印生父(母)姓名。惟因涉及戶政資訊系統功能調整,相關具體作法及系統版更時程,將由本部與系統維運廠商依維護項目之急迫性、重要性、困難度及可運用之人力等因素,共同研商排定後另案通知。
112-11-01台內戶字第1120244623號
主旨:有關貴局建議將大宗戶籍謄本申請書列印簡化為1張1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112年3月27日中市民戶字第1120007213號函。
二、查大宗戶籍謄本案件係由同一申請人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10人以上,80人以下之戶籍謄本,現行戶籍謄本申請書均載有「被申請人」資料,包含戶長姓名、戶號、被申請人姓名、戶籍地址以及有無包含全戶動態記事、個人記事等資料,旨揭建議確可減少列印戶籍謄本申請書及簡化作業流程,考量被申請人欄位如僅以「○○○等○人」概括,將使申請資料記載不齊全,爰規劃將戶籍謄本申請書,有關被申請人之戶長姓名、戶號、戶籍地址、記事內容及申請日期等欄位以附表方式列印於該申請書後,戶政人員於受理案件時,仍應依規定審認核發具有利害關係部分之戶籍謄本。
三、本案原則同意,惟因涉及戶政資訊系統功能調整,相關具體作法及系統版更時程,將由本部與系統維運廠商依維護項目之急迫性、重要性、困難度及可運用之人力等因素,共同研商排定後另案通知。
112-10-27台內戶字第1120244533號
主旨:有關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國民身分證影像上傳」作業,修正影像上傳判讀不符合規格之原因1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111年8月18日台內戶字第1110243170號函續辦及本部112年9月14日「112年戶政為民服務實務班分區研習會第2梯次」綜合座談提案辦理。
二、按本部111年8月18日上開函意旨,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2條附件1「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明確規範相片之規格,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國民身分證影像上傳」作業(以下簡稱本作業)之檢核機制,含相片影像檔案大小、像素尺寸、頭像比例及位置、背景等均依上揭「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設定,為精進本作業功能,本部檢測分析相關上傳失敗之影像檔案例,規劃修正影像判讀不符合規格之原因及其顯示訊息,至版更時程另案通知。查本部業於112年9月15日版本更新(本部112年9月14日台內戶字第11202525181號函諒達)調整本作業影像判讀不符合規格之原因及顯示訊息,並精進系統偵測功能(如附件: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國民身分證影像上傳」作業,影像判讀不符合規格顯示訊息)。
三、另有關上揭112年9月14日綜合座談提及有民眾反映使用手機上傳國民身分證相片影像無法裁切及調整相片位置,容易上傳失敗1節,按本作業之影像調整功能與戶政事務所製證係使用相同元件開發,該元件尚無法支援手機,如增列支援手機,須同步修正多項作業系統,考量現階段版更項目眾多,爰未規劃修正本作業,並請參酌附件資料,依本作業顯示訊息適時與民眾說明相片可能不符合之原因,或請協助於一般電腦上傳相片影像檔。
四、另本作業版更後,當事人所提相片如係由相館依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拍攝,有無法上傳本作業之情形,得將相片供本部檢測。
112-10-05台內戶字第1120244251號
主旨:有關民眾申請國民身分證相片影像檔申請書登打方式及收費項目選取1案,請查照轉知所屬。
說明:
一、本部112年9月13日台內戶字第1120243970號函續辦。
二、按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39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當事人得申請其本人之相片影像檔。亡故者之親屬為辦理亡故者喪葬事宜,得申請亡故者相片影像檔;亡故者確無親屬或親屬無人辦理喪葬事宜者,得由經理殮葬人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為之。」次按戶政規費收費標準第3條第2項規定:「戶政事務所提供國民身分證之相片影像電子檔,收費數額每份新臺幣100元。」
三、邇來接獲戶政事務所詢問旨揭作業申請書相關欄位填寫疑義,考量戶政規費收費標準業明定收費項目「國民身分證之相片影像電子檔」,且並未就以「光碟」或「電子郵件」不同提供方式而適用不同規定,爰本案統一規範如下:於戶籍謄本申請作業(RL02100),申請種類點選「其他」,於下方「其他」欄位自行鍵入「國民身分證之相片影像電子檔」等文字,將收費項目欄下拉選項中原「國民身分證相片電子檔」酌修文字為「國民身分證之相片影像電子檔」,至收費項目「國民身分證之相片影像電子檔光碟」之選項請勿再使用,惟為避免該選項刪除後,曾點選該選項之案件相關報表將無法順利產製,爰暫保留不予刪除。
四、另本部112年9月13日上開函說明三略以,如當事人選擇以電子郵件寄送檔案,民眾收取電子郵件下載檔案後,須輸入授權碼始能開啟檔案,現行規劃尚無法以手機開啟檔案1節,經瞭解實務上已有部分品牌手機得開啟該檔案,併予敘明。
五、本部104年6月30日台內戶字第10412029151號函有關規畫作業方式等內容與本函相異之處停止使用。
112-10-02台內戶字第1120244266號
主旨:有關研提戶政事務所誤刪民眾首次申請護照一站式申請案件資料相關建議1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12年3月21日府民戶字第1120107404號函及貴府112年3月23日府民戶字第1120108213號函。
二、有關建議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以下簡稱領務局)收到異常繳費收入,與本部聯絡發現護照申請資料係被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戶所)刪除後,應立即通報刪除資料之戶所,並由該戶所重新掃描民眾留存之照片及申請書,於「護照申請收件作業(RL0MA11)」-人別確認結果之辦理原因新增「戶所誤刪重辦」選項,民眾可免再到場簽名及重新繳費,領務局以優先速件處理1節,研復如下:
(一)上揭建議之行政流程繁瑣費時,民眾權益勢必受延宕影響,爰不予採納。
(二)另查領務局編印之「首次申請護照親辦一處收件全程服務(一站式收件)標準作業程序」無刪除功能相關規範,該功能不具必要性,又存在戶所誤刪資料之風險,為避免此類情事再次發生,爰「護照親辦查詢作業(RL0MA12)」將關閉「刪除資料」功能,預定於112年12月8日系統版本更新。
112-10-02台內戶字第1120244252號
主旨:有關建議調整「護照代收作業(RL0MA21)」能正確儲存勾選項目或新增警示訊息1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112年6月13日北市民戶字第1126017827號函。
二、有關反映「護照代收作業(RL0MA21)」批次查詢功能,若重複輸入同1申請單編號,查詢結果會顯示2筆同1編號案件,雖可勾選其中1筆存檔,並跳出處理成功訊息,惟以「護照流程查詢作業(RL0MA24)」查詢該筆案件狀態,發現並未正確儲存1節,經測試正常,尚無所述情形。
三、有關建議「護照代收作業(RL0MA21)」於登錄申請單編號頁面新增「資料輸入重複」警示訊息,並強制僅顯示1筆查詢結果1節,為符合戶政事務所實際作業需求,並提高效率及正確性,同意參採貴局建議,預定於112年12月8日系統版本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