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廢止

113-03-11台內戶字第1130241068號

主旨:有關戶政資訊系統「職權作業」-「逕為登記」-「廢止登記」項下增列「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廢止登記」及記事例1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12年10月23日府民戶字第1120256578號函。
二、按本部105年10月25日台內戶字第10504356791號函,為因應具原住民身分之當事人,嗣後因法定取得原住民身分之原因消滅,戶政事務所依戶籍法第48條之2規定經催告仍不申請者,逕為辦理原住民身分廢止登記,爰將增列旨揭登記作業功能,並增訂記事例為「民國×××年××月××日經×××戶政事務所逕為廢止原住民身分(及族別)登記。」本案預計於113年3月22日系統版本更新。

111-09-29台內戶字第11102431502號

主旨:有關廢止結婚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1案,自即日起實施,請查照。
說明:
一、兼復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11年6月1日中市民戶字第1110015427號函。
二、按民法第989條至第991條、第995條至第997條定有得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事由,倘當事人間之婚姻有上揭民法規定可得撤銷之事由,可向法院聲請撤銷之,於法院判決確定時,婚姻關係始消滅。又民法第998條規定:「結婚撤銷之效力,不溯及既往。」另同法第988條第3款及第988條之1第1項規定略以,違反重婚之規定,婚姻無效,但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不在此限;前條第3款但書之情形,前婚姻自後婚姻成立之日起視為消滅。次按戶籍法第24條前段規定:「戶籍登記事項嗣後不存在時,應為廢止之登記。」爰上揭民事事件,經法院裁判確定者,應依戶籍法規定辦理廢止結婚登記。
三、查戶籍法第26條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指定項目,其登記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復按本部98年7月3日台內戶字第0980116606號公告略以,經法院裁判確定之姓氏變更宣告、離婚、撤銷離婚、撤銷結婚、輔助宣告、撤銷輔助宣告、死亡宣告、撤銷死亡宣告等戶籍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本案考量當事人係持憑法院裁判書及裁判確定證明書等文件辦理廢止結婚登記,相關事實已屬明確,戶政事務所於事證之查調及文件之審認尚無困難,基於簡政便民,爰比照上揭本部98年7月3日公告,開放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並依戶籍法第26條第1款規定予以公告。
四、檢附本部111年9月29日台內戶字第1110243150號公告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