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定居證之出生地如僅記載大陸地區,得由申請人提憑出生證明等文件或免提證自行申報省(市)及縣(市)1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邇來有民眾至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戶所)申請初設戶籍登記,因定居證之出生地僅記載大陸地區,戶所依定居證記載出生地資料登載於戶籍資料。嗣後申請我國護照,經外交部要求其戶籍資料出生地應詳載大陸地區所屬省(市)及縣(市),引致民眾須再至戶所申請出生地更正登記之困擾。
二、按戶籍法第20條第1款規定:「中華民國人民初次申請戶籍登記時,其出生地依下列規定:一、申請戶籍登記,以其出生地所屬之省(市)及縣(市)為出生地。」次按本部88年2月2日台內戶字第8802347號函及95年10年12日內授中戶字第0950729783號函略以,戶所辦理出生地登記,如係在大陸地區出生者,應詳載當事人出生地所屬省(市)及縣(市)。又本部102年6月4日台內戶字第1020218568號函略以,有關出生地空白者,得以出生證明文件或口頭申請登記。
三、參酌上揭函意旨,戶所辦理初設戶籍登記時,倘遇定居證之出生地僅記載大陸地區,未詳載所屬省(市)及縣(市)者,得由申請人提憑出生證明等文件或免提證口頭申請登記,並由戶所確認後,於執行「遷入者補登」作業時,詳載申請人自行申報之大陸地區所屬省(市)及縣(市)名稱。另民眾臨櫃辦理戶政業務時,如發現其出生地僅記載大陸地區,未詳載所屬省(市)及縣(市),請妥予說明促其申報所屬省(市)及縣(市),俾完善戶籍登記及正確戶籍資料。
四、復按本部107年9月4日台內戶字第1070440356號函略以,戶役政資訊系統已建置無戶籍人士資料庫,戶所登打國籍歸化申請書,出生地欄位係由系統自動帶入當事人之原屬國,如系統帶入之出生地非其原屬國,可逕向申請人確認出生地後登載正確之出生地。又本部自107年10月1日起實施移民及戶政機關跨單位合作機制,外國籍高級專業人士至戶所申請歸化國籍時,可同時申請臺灣居留(定居)案件,爰依「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境居留(定居)申請書」之需求及規範,建置「內政部戶役政資訊系統跨機關服務/069移民署服務/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境居留(定居)申請」作業功能,其中出生地欄位係由系統自動帶入國籍變更時所申請之出生地資料,如系統帶入之出生地為大陸地區,戶所可向申請人確認後,於該欄位登載所屬省(市)及縣(市)。為避免定居證出生地漏未記載大陸地區所屬省(市)及縣(市),造成當事人困擾,請轉知所屬戶政事務所,於受理是類歸化國籍申請案時,請確實依前揭戶籍法相關規定及作業方式辦理。
分類 出生地
110-04-09台內戶字第1100110885號
主旨:有關民眾申請變更出生地為改制後之直轄市名稱,要求不加註改制前行政區劃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兼復臺北市政府民政局110年3月25日北市民戶字第1106013626號函。
二、有關行政區劃調整或改制後,出生地記載方式相關規定如下:
(一)本部99年4月30日內授中戶字第0990729617號函略以,按辦理出生或出生地登記時,該出生地登記係依出生證明書或相關證明文件所載出生地點之省(市)縣(市)或國家(地區)予以登載,倘出生地登記後行政區域始調整或變更國家(地區)名稱,基於考量戶籍資料之延續及穩定性,尚無庸辦理出生地變更登記。
(二)本部100年5月13日內授中戶字第1000060249號函略以,基於避免行政資源浪費及同時大量換發國民身分證,有關民眾申請將出生地變更為改制後直轄市名稱,原則上仍請依本部99年4月30日前揭函辦理。惟民眾如於初、補、換領身分證時,主動要求或堅持須變更為改制後直轄市之出生地者,得同意其可一併辦理出生地變更登記。
(三)本部101年4月17日內授中戶字第1015040172號函略以,民眾主動要求或堅持變更出生地登記為改制後之直轄市名稱者,如臺灣省臺北縣變更為新北市,戶籍登記之出生地欄、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之出生地欄記載為「新北市(原臺灣省臺北縣)」,本部99年4月30日前揭函應予補充。
(四)綜上,民眾之出生地如因行政區劃調整或改制,原則上無庸辦理出生地變更登記,惟民眾要求變更為改制後行政區名稱者,可同意辦理,並於變更為改制後之出生地以括弧加註改制前行政區名稱,俾利外界識別。
三、旨案民眾申請變更出生地為改制後之行政區名稱,要求不加註改制前名稱1節,查出生地變更登記後,其記事中載有出生地改制前之行政區名稱,縱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之出生地欄僅記載改制後行政區名稱,仍可透過載有出生地變更記事之戶籍資料得知行政區名稱變更前後之相關資訊。又以新北市改制為例,現行戶政資訊系統已可提供「新北市」、「新北市(原臺灣省臺北縣)、「臺灣省臺北縣」等3種出生地登載選項,實務作業上尚無窒礙。是以,本案同意於變更出生地登記為改制後行政區名稱時,可依民眾意願選擇是否加註改制前行政區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