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02-08台內戶字第11402403461號

主旨:有關當事人(兄、姊)因性別變更等事由辦理出生別變更登記後戶政機關依職權逕為變更關係人(弟、妹)之出生別時,請轉知所屬戶政事務所應主動告知關係人可申請簿頁換寫,出生別變更記事不隨戶籍資料轉載1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部106年8月1日台內戶字第1060423549號函及107年6月14日台內戶字第10712022011號函(均諒達)意旨,有關當事人(兄、姊)辦理性別變更、被生父認領及因生父母結婚而準正辦理出生別變更登記,關係人(弟、妹)出生別須隨同變更之事實明確,基於正確戶籍資料及簡政便民,應得由受理地戶政事務所依職權逕為變更關係人(弟、妹)之出生別(得異地辦理),並於職權登記後,由關係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通知其換領戶口名簿。次依戶籍登記記事填寫注意事項第9點規定,初次申請戶籍登記與姓名、配偶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變更登記及出生年月日更正登記之記事,應隨戶籍轉載於個人記事欄。同注意事項第11點前段規定,戶籍資料換登或重建時,應轉載第6點至第9點及遷徙登記之記事。爰有關出生別變更記事,依上開規定於戶籍資料換登或重建時,得不予轉載。
二、按實務上有民眾認出生別變更記事涉及個人隱私,恐間接知悉其家庭有性別變更、被認領及準正等情事,爰關係人因出生別變更申請換領戶口名簿時,請戶政事務所主動告知可申請簿頁換寫,出生別變更記事得不隨戶籍資料轉載。另如受理簿頁換寫之戶政事務所非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基於行政機關間行政協助與便民考量,得由受理地戶政事務所將申請書傳真至現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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