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01-17台內戶字第1140102639號

主旨:為應泰國「婚姻平權法案」通過開放同性結婚,駐泰國代表處受理泰國籍人士與同性國人在臺辦理結婚登記之依親面談及文件驗證程序1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戶政事務所。
說明:
一、依據駐泰國代表處114年1月15日泰領字第1141120066號函(如附件影本含其附件)辦理。
二、有關國人與外交部公告之特定國家人士在臺辦理結婚登記,按外交部訂定之「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外國人與我國國民結婚申請來臺面談作業要點」及「特定國家配偶來臺申請依親簽證手續說明」規定,結婚雙方當事人須先在外籍配偶原屬國完成結婚程序後,再向我國駐外館處申請面談及驗證結婚文件,俟面談通過,駐外館處即驗證結婚文件供當事人持憑辦理我國內結婚登記。
三、另有關國人與外交部公告之特定國家人士在臺辦理同性結婚登記,按外交部112年3月24日外授領二字第1126800216號函各駐外館處並副知本部,嗣經本部112年5月4日台內戶字第1120242077號函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外交部已於112年3月17日修訂作業要點第3點,增列但書「因性別關係無法取得結婚證書者,得免附。」之規定,以為駐外館處受理特定國家人士與同性國人依親面談免予審查結婚證書之依據,結婚雙方當事人如經駐外館處受理結婚面談無虞後,由駐外館處核發面談結果通知函,併附外籍結婚對象原屬國之婚姻狀況證明(即單身證明,惟該婚姻狀況證明不予驗證)且為騎縫,以取代海外結婚證書,由申請人持憑通知函正本等文件,向我國戶政事務所辦理同性結婚登記。
四、旨案據駐泰國代表處114年1月15日上揭函略以:
(一)查泰國皇家公報於113年9月24日公布《民商法典(第24號)B.E.2024》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120天後生效。修正條文包含婚姻不限男女、允許同性合法結婚、結婚最低年齡從17歲調整為18歲、泰國人可以根據泰國法律與外國人登記結婚、收養孩子及要求賠償和提出離婚的理由。該法將自114年1月23日起生效,泰國內政部自該日起受理同性結婚登記。
(二)復查駐泰國代表處自112年6月起受理國人與泰國籍同性伴侶結婚面談均奉示,經面談無虞後,核發國人面談結果通知函連同未經該處驗證之泰國籍結婚對象之婚姻狀況證明,以利向國內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為因應泰國政府自114年1月23日起施行同性結婚登記,自同日起國人與泰國籍同性結婚對象須完成泰國結婚登記,檢具泰國結婚證書及受理結婚依親面談規定文件並完成泰國外交驗證程序,該處始得受理申請面談登記,通過面談再驗證結婚證書等文件(即同異婚辦理程序)。
五、另「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公開資訊/常見問答/常見問答集」項下,及「內政部戶役政單一簽入系統」首頁之「Q&A」項下,有關「目前承認同性婚姻合法之國家或地區為何?」之問答,併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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