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12-06台內戶字第1130149697號

主旨:有關民眾持穿著軍警服、迷彩服等相關服飾之相片申請首辦護照服務,請建議民眾更換相片或於簡式護照資料表備註「確認使用本相片」並簽名1案,請轉知所屬戶政事務所配合辦理。
說明:
一、依據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下稱領務局)113年12月2日領一字第1135337880號函(如附件影本)辦理,兼復臺中市梧棲區戶政事務所113年10月17日「113年戶政為民服務研習會實務班」綜合座談提案。
二、緣臺中市梧棲區戶政事務所受理民眾持穿著軍裝之相片辦理首辦護照案件,經外交部中部辦事處致電表示軍裝係敏感服裝,請戶政事務所(下稱戶所)轉知民眾限期繳交其他相片,或切結「堅持本人要使用本軍裝相片,後果自行負責」等字樣,惟民眾繳交之相片符合申辦護照用規格,且查領務局並無「申辦護照相片不得穿著特定服飾」之相關規範,使戶所產生受理疑義。
三、領務局上開函略以,查「國際民航組織」(ICAO)第9303號文件(有關機器可判讀旅行文件建議規範)並未限制護照持照人不得使用穿著軍裝或迷彩服之相片,爰領務局參照該文件制定之護照相片規格亦無敘明相關禁止規定,進而未規範於「首次申請護照親辦一處收件全程服務(一站式收件)標準作業程序」。惟查確有部分國家(如美國)對護照相片要求較為嚴格,明訂禁止申請人繳交著制服或迷彩服拍攝之相片,領務局及外交部各辦事處亦曾接獲國人反映使用穿著軍裝相片之護照入境他國遭遇困難,爰實務上遇是類情形時,會善意建議申請人更換相片,若民眾仍堅持使用則會請渠等切結,以免衍生後續爭議。
四、為確保國人持我國護照通關順利,請貴府轉知所屬戶所,若受理民眾持穿著軍警服、迷彩服等相關服飾之相片申請首辦護照服務,請提醒民眾持用此類護照相片可能遭國外海關攔查,建議更換,惟若堅持使用該相片,則請民眾於簡式護照資料表備註「確認使用本相片」並簽名。另領務局已錄案並將於後續修正護照相片規格時納入規範研議,俟修正後將另函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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