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12-04台內戶字第1130244805號

主旨:有關依姓名條例第1條第3項規定,訂定臺灣原住民族依文化慣俗取用傳統姓名之指引前之作法1案,請查照轉知所屬戶政事務所。
說明:
一、按姓名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臺灣原住民族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姓名登記,依其文化慣俗為之⋯⋯。」嗣姓名條例113年5月29日修正公布,增訂第1條第3項規定:「前項臺灣原住民族傳統姓名文化慣俗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調查確認;其內涵意義、取用方式及其他應行注意事項之指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並增訂第9條第1項第7款規定,臺灣原住民族基於文化慣俗申請改名者,不受改名次數之限制。
二、又姓名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經本部113年11月28日台內戶字第1130244737號令修正發布,於第6條第1項規定:「臺灣原住民族取用傳統姓名依本條例第1條第3項規定訂定之指引為之,並以當事人申報者為準。⋯⋯」並增訂第8條第7款規定,依姓名條例第9條第1項第7款規定申請改名者,除符合姓名條例第1條第3項規定訂定之指引者外,為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置之原住民族事務單位,確認當事人取用之傳統姓名符合其所屬民族因文化慣俗改名之證明文件。爰臺灣原住民族因所屬民族之文化慣俗須改傳統姓名,如已符合指引明列之情事者,則當事人無須提憑證明文件;倘當事人申請因其所屬民族之文化慣俗須改傳統姓名之事由,非前開指引明列之情事,因考量戶政機關難以查證及審認當事人究否因其所屬民族文化慣俗而須改名,爰須有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置之原住民族事務單位之證明文件,至證明文件格式將另案函知。
三、有關臺灣原住民族依文化慣俗取用傳統姓名1節,按原住民族委員會(下稱原民會)92年10月8日原民企字第0920029283號函,戶政機關對於臺灣原住民族申請回復傳統姓名,如有疑義,應查明當事人之民族別,請當事人所屬原住民族之專家或耆老協助查明所取之傳統姓名,究否符合該族之傳統文化。按本部刻依姓名條例第1條第3項規定及原民會113年11月27日原民綜字第1130056020號函送之臺灣原住民族傳統姓名文化慣俗調查成果初探,擬具指引,於本部會同原民會訂定指引前,倘戶政機關對臺灣原住民族取用傳統姓名或改名事由究否符合當事人所屬民族文化慣俗,認有疑義,請依原民會92年10月8日前揭函意旨,以職權調查,向當事人所屬原住民族之專家或耆老洽詢查明,或請原民會協助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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