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受理未成年人首辦護照案件應隨附電子戶籍謄本之態樣,請依外交部領事事務局113年10月編印之「首次申請護照親辦一處收件全程服務(一站式收件)標準作業程序」辦理1案,請轉知所轄戶政事務所配合辦理。
說明:
一、依據外交部113年11月21日外授領一字第1135125558號函(如附件影本)辦理,兼復彰化縣政府113年9月20日府民戶字第1130366219號函。
二、緣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下稱領務局)112年8月編印之「首次申請護照親辦一處收件全程服務(一站式收件)標準作業程序」(下稱標準作業程序)肆、一、(一)2.註:「⋯⋯倘對未成年申請人之法定代理人資格認定有疑義(如父母離婚、申請人為非婚生子女),亦須於系統點選『產生電子戶籍謄本』。」其中有關「認定有疑義」之文字未臻明確,致戶政事務所(下稱戶所)認無疑義案件毋須點選「產生電子戶籍謄本」,爰於113年10月修正標準作業程序(外交部113年10月4日外授領一字第1136605155號函諒達),明定申請人未滿14歲且未領身分證,或未成年人父母離婚、父母喪偶、申請人為非婚生子女或法定代理人為父母以外第3人之情形,皆應於系統點選「產生電子戶籍謄本」並隨案上傳系統,以為明確。
三、為確保戶所確實知悉受理未成年人首辦護照案件應隨附電子戶籍謄本之態樣,請貴府協助再次轉知所轄戶所應依標準作業程序於系統點選「產生電子戶籍謄本」,以利外交部受理局處複審,另該部亦已請各受理局處相關工作同仁嗣後不宜以電話要求戶所傳真申請人戶籍資料,以免產生民眾個資外洩疑慮。爰請戶所受理「首次申請護照親辦一處收件全程服務(一站式服務)」時亦請務必謹慎,確認應備文件是否皆已備妥並上傳,以維戶所與外交部受理局處間良好合作關係及避免延誤民眾申辦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