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11-26台內戶字第1130244666號

主旨:本部91年12月4日台內戶字第09100095151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108年10月1日台內戶字第1080243752號函賡續辦理。
二、按旨揭本部91年12月4日函,原住民回復傳統姓名(中文)並列登記羅馬拼音(原住民族文字)者,則其各類相關機關證明文件之姓名表示方式,應使用以中文表示之傳統姓名並列羅馬拼音(原住民族文字),惟顧及各機關(單位)使用之便利性,可同意原住民單獨使用以中文表示之傳統姓名,至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原住民族文字)符號因非社會各界所熟悉,不宜單獨使用。嗣本部108年10月1日前揭函,有關本部91年12月4日前揭函原規劃於108年9月底停止適用,惟經考量部分機關配套措施尚未完善,且於函釋停用前尚須充分宣導,避免影響民眾權益及交易安全,爰暫緩辦理,停止適用時間另函通知。
三、次按姓名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臺灣原住民族之姓名登記,依其文化慣俗為之。第2條第1項規定,辦理戶籍登記、申請歸化或護照時,應取用中文姓名,並應使用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或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中所列有之文字。嗣姓名條例113年5月29日修正公布,修正第4條第1項規定,臺灣原住民族之中文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均得以傳統姓名之原住民族文字並列登記;增訂第2條第3項規定,臺灣原住民族依其文化慣俗登記傳統姓名者,得使用原住民族文字。是以,臺灣原住民族姓名登記除「漢人姓名」、「漢人姓名並列原住民族文字」、「中文傳統名字」及「中文傳統名字並列原住民族文字」以外,其傳統姓名得登記單列原住民族文字,不受應使用中文文字之限制。因依現行姓名條例規定,臺灣原住民族已可申請姓名單列原住民族文字,爰當事人使用姓名,自應依姓名條例規定為之,以登記之本名,申請核發證明文件,有關本部91年12月4日前開函即日停止適用。
四、另本部前為各機關及早因應臺灣原住民族姓名單列原住民族文字,於113年5月23日邀集各機關,召開「各機關因應原住民姓名單列原住民族文字調整資訊系統姓名欄位會議」。嗣經本部113年5月31日台內戶字第1130242313號函送前開會議紀錄,並按討論事項案由一、有關各機關調整資訊系統之姓名欄位1案之決議,請各機關針對業務輕重緩急儘速修改系統功能,及早調整系統之姓名欄位可完整(含字型、長度)登錄原住民族文字及核發相關證明文件,避免衍生民怨,並請各機關寬編預算妥為因應(如儘速納入114年概算或調整經費),並縮短系統調整時程。倘貴機關尚未修改系統,請儘速修改,於未修改前宜有因應作法,併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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