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為保障同性婚姻家庭請領生育津貼之權益,於本市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計畫修正前,請貴所專案辦理受理並配合統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市議會第4屆第4次定期會民政業務質詢辦理。
二、查本市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計畫(下稱生育津貼計畫)第2點請領資格之「新生兒父母之一方」並未限制請領民眾應為生父或生母;為落實性別友善政策,本局擬修正本市生育津貼計畫第2點,增訂同性婚姻家庭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可申請本市生育津貼之相關規定;惟計畫修正前,為保障同性婚姻家庭之權益,請貴所依生育津貼計畫第2點第1款第4目,以專案辦理受理同性婚姻家庭請領生育津貼。
三、有關旨揭專案辦理及統計方式,說明如下:
(一)除生育津貼計畫規定持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應檢具申請書及法院裁定文件至貴所提出申請,並查詢該新生兒尚未由其生父或生母請領本市生育津貼後,送本局專案辦理。
(二)旨案請領期間以新生兒出生之次日起計算,扣除申請人向法院提出聲請至收到法院確定證明書期間,於6個月內申請之。
(三)民眾之前向貴所申請之是類案件,應送本局專案辦理追溯補助。
(四)為利統計,修正本市生育津貼印領清冊,增列統計欄位:
1、第1類:新生兒父或母為生父或生母者。
2、第2類:依據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辦理結婚登記者,並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或共同收養。四、檢送本市發放特殊個案生育津貼申請表及修正後生育津貼印領清冊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