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宣導臺灣原住民族姓名可單列原住民族文字1案,請查照轉知所屬戶政事務所。
說明:
一、按姓名條例第2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辦理戶籍登記、申請歸化或護照時,應取用中文姓名,並應使用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或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中所列有之文字。(第1項)姓名文字未使用前項所定通用字典或國語辭典所列有之文字者,不予登記。(第2項)」嗣113年5月29日增訂第3項規定:「臺灣原住民族依其文化慣俗登記傳統姓名者,得使用原住民族文字。」爰臺灣原住民族姓名除登記中文文字外,其取用傳統姓名可單列原住民族文字,不受應使用中文文字之限制。
二、為廣為周知,請加強宣導:「臺灣原住民族取用姓名,除原有之『中文漢人姓名』、『中文傳統姓名』、『中文漢人姓名並列傳統姓名原住民族文字』或『中文傳統姓名並列傳統姓名原住民族文字』擇一登記外,於113年5月29日姓名條例修正公布後,已增訂臺灣原住民族之傳統姓名得單列『原住民族文字』,不受應使用中文文字之限制。」隨函併附宣導圖檔(如附件1及2),請視需要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