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國人與中國大陸同性伴侶在第三地結婚等相關事宜,業經行政院召開會議決議如說明,請轉知並督導所屬戶政事務所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秘書長113年9月16日院臺性平長字第1135018168號函送該院113年8月28日召開之「同性婚姻涉及大陸地區人民相關議題第3次研商會議」紀錄辦理。
二、依據我國近期行政法院實務見解,兩岸同性伴侶在第三地結婚者,主管機關應就中國大陸同性伴侶申請來臺團聚進行面談。爰此,兩岸同性伴侶在承認同性婚姻之第三地結婚生效者,得比照現行兩岸異性於第三地結婚之相關規定,自即日起檢附經駐外機構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及相關應備文件,由相關機關進行面談並通過後【經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應加註「符合行為地法,於○年○月○日生效,通過面談」等文字】,得據以向各該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三、至於國人與中國大陸人士非在第三地辦理結婚者,仍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現行實務相關規定辦理,不適用本函釋,併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