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出生資料網路通報作業要點修正發布後應配合辦理事項。
說明:
一、依據本部113年7月8日台內戶字第1130242464號函賡續辦理。
二、按本部113年1月2日台內戶字第1120149782號函(諒達),自113年1月4日起,戶政事務所應於每個工作日執行出生通報資料接收作業,並依戶籍法及出生資料網路通報作業要點辦理出生登記相關作業。為切合實務作業,本部113年7月8日上開函修正發布出生資料網路通報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合先敘明。
三、旨揭配合辦理事項,說明如下:
(一)戶政事務所接獲出生通報資料時,倘發現新生兒未具中華民國國籍或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請依本部106年1月24日台內戶字第1051204631號函,檢附出生通報等相關資料,函送本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並副知本部戶政司。有關於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以下簡稱施行法)第2條關係存續中受胎所生子女親子關係之認定,按法務部108年11月19日法律字第10803517350號函及109年1月21日法律字第10803516640號函,相同性別之2人於成立施行法第2條關係存續中,受胎所生之子女,即因分娩之事實,與其生母發生法律之親子關係,並類推適用民法有關非婚生子女之規定,尚無準用民法第1061條所定婚生子女之規定。參照法務部上揭函意旨,母為香港、澳門居民或外國籍,與我國女性同婚配偶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子女,因該子女不受婚生推定,未具中華民國國籍,又該子女之父不詳,屬本要點第2點第2款及第3款規定母為香港、澳門居民或外國籍而父不詳之態樣,其出生通報資料應由移民署取回,倘遇是類個案請依本部106年1月24日上揭函辦理。
(二)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胎兒出生後7日內,接生人應將其出生之相關資料通報衛生主管機關備查。次按本要點第2點規定,本部透過網路傳輸方式取得由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以下簡稱國健署)每日傳輸之出生通報資料後,應將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新生兒之出生通報資料,下傳至戶政事務所。復按戶政事務所受理民眾線上申辦出生登記,係以國健署傳輸之出生通報資料作為新生兒出生事實之證明資料。爰現行戶政事務所接獲出生通報約於新生兒出生後1日至8日,爰請轉知戶政事務所,勿以尚未接獲通報為由,不受理民眾線上申辦出生登記;另倘逾8日以上仍未接獲出生通報者,請洽詢國健署或接生之醫療院所,俾及早辦理民眾之線上申辦出生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