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07-15台內戶字第1130128377號

主旨:有關金融機構列印客戶線上申辦之申請書,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債務人戶籍謄本疑義1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民政局113年4月19日北市民戶字第1136014782號函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年7月9日金管銀國字第1130219091號函辦理。
二、案係臺北市政府民政局上開來函詢及,現行實務上戶政事務所時遇有金融機構提憑客戶(即債務人)線上申辦申請書、信用卡申請書或貸款契約書等債權債務關係證明文件申請債務人之戶籍謄本,惟此類申請書均係金融機構自行列印,而無當事人親自簽名,戶政事務所難以判斷雙方意思表示是否合意成立,常須費時釐清,爰請本部函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釋疑,經該會研議結果略以:
(一)按電子簽章法規定,符合該法規定之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在功能上等同於實體文件及簽章,不得僅因其電子形式而否認其法律效力。次按金融機構受理客戶線上申辦信用卡及貸款業務,係遵循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報經金管會洽悉之「金融機構辦理電子銀行業務安全控管作業基準」辦理,並依該作業基準所定身分核驗安全設計機制,確認客戶之身分及意思表示。
(二)戶政事務所如對於金融機構提供線上申辦流程產出之信用卡申請書或貸款契約書仍有疑義,建議可依本部90年12月18日台(90)內戶字第9010198號函及93年12月23日台內戶字第0930096025號函,請金融機構提供債務人逾期未繳付帳款證明、欠款證明或債權證明書等實質上有債權債務關係之證明文件,供戶政人員查驗;抑或請金融機構提供客戶申辦業務時提供之身分證影本,輔以佐證。
三、按戶籍法第65條規定,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閱覽戶籍資料或交付戶籍謄本,利害關係人申請時,戶政事務所僅得提供有利害關係部分之戶籍資料或戶籍謄本。次按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2點規定:「⋯⋯利害關係人,指與當事人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一)契約未履行或債務未清償。⋯⋯(六)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同處理原則第3點第1項規定,利害關係人親自申請者,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併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爰旨案戶政事務所受理金融機構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債務人之戶籍謄本時,如係線上申請貸款或信用卡等案件,仍請由該金融機構提供渠等間具有契約未履行、債務未清償或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利害關係證明文件供戶政事務所審認,受理之戶政事務所應依上開規定及行政程序法第1章第6節調查事實及證據等相關規定,據以審認核發具有利害關係部分之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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