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06-19台內戶字第11302422452號

主旨:有關伊朗國人喪失該國國籍相關規定1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外交部113年4月23日外條法字第1130013800號函及駐杜拜辦事處112年11月16日杜拜11220303250號函辦理。
二、依國籍法第9條規定略以,外國人申請歸化,應於許可之日起,或依原屬國法令須滿一定年齡始得喪失原有國籍者自滿一定年齡之日起,1年內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未依規定提出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前,應不予許可其定居。
三、查旨案經外交部113年4月23日上揭函轉駐杜拜辦事處113年4月8日杜拜字第11320301390號函復略以,依據伊朗國籍法,伊朗籍人士申請放棄國籍須於提出申請後之1年內完成財產轉移等要件,且於獲得伊朗內閣會議之同意後,方完成放棄國籍,爰有關原伊朗籍歸化者所提喪失原屬國證明文件,須記載獲該國政府內閣同意之內容,始得同意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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