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06-03原民綜字第1130028776號

主旨:原住民身分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所稱「傳統名字」,包含單獨使用原住民族文字登記者,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戶政機關。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113年5月25日台內戶字第1130242325號函辦理。
二、按原住民身分法(下稱本法)第3條第1項規定:「父或母為原住民,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取得原住民身分:一、取用父或母所屬原住民族之傳統名字;二、取用漢人姓名並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父或母所屬原住民族之傳統名字;三、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同法第6條第1項規定略以:「為取得原住民身分,當事人得申請取用或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原住民族傳統名字,…,不受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一千零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及姓名條例第一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另姓名條例第1項第2項前段規定:「臺灣原住民族及其他少數民族之登記,依其文化慣俗為之。」
三、承上開條文所述,為使當事人於尚未取得原住民身分時,仍得取用父或母所屬原住民族之傳統名字以取得身分,爰排除姓名條例第1項第2項僅適用於已取得原住身分者之限制。至於登記傳統名字所使用之文字及其限制,本法並未加以限制,仍應回歸姓名條例或其他相關法令辦理。故舉凡傳統名字符合父或母所屬民族之傳統文化慣俗,且為姓名條例所允許使用之文字,戶政事務所即依該規定受理登記,為免戶政單位對於法令適用產生疑義,請貴府督導轄內戶政事務所,依上開解釋意旨妥處,以保障原住民族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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