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05-02台內戶字第1130117442號

主旨:有關陳○智先生之原住民身分取得及喪失疑義1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113年4月26日原民綜字第1130008187號函(如附件影本)辦理;並復貴局113年2月5日南市民戶字第1130187429號函。
二、本案因涉原住民身分法(以下簡稱原民法)之適用疑義,案經原住民族委員會上開函釋示如下:
(一)依110年1月27日修正施行前之原民法第4條第3項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者,於取得原住民身分後有父母重行結婚、其父母死亡宣告撤銷、其權利義務改定由不具有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行使或負擔、其權利義務改定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或成年等情事者,應適用113年1月3日修正施行前原民法第4條第2項規定認定其原住民身分;若未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應依113年1月3日修正施行前原住法第7條第2項規定喪失原住民身分。
(二)旨揭當事人於105年9月6日依當時原民法第4條第3項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於112年10月2日成年後,若未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則應喪失原住民身分。惟原住民身分之得喪變更,係於戶政事務所登記後生效,故在戶政事務所撤銷當事人原住民身分前,其原住民身分尚為有效。
(三)113年1月3日原民法修正施行,並於第5條第1項第4款規定,針對有上開情事者,明定2年內(即115年1月5日前)未取用或並列原住民父或母所屬原住民族之傳統名字,或從原住民父或母之姓者,始喪失原住民身分。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從新從優原則」之法律規範意旨,當事人原住民身分應適用113年1月3日修正施行後原民法第5條第1項第4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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