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04-09台內戶字第1130241508號

主旨:有關戶籍謄本個人資料「父母姓名」欄位列印方式1案,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本部前經參採多個縣市政府建議,修改戶籍謄本個人資料「父母姓名」欄位列印方式,比照戶口名簿可選擇不列印生父母姓名,僅列印(養)父母姓名且不加註「養」字1案,業於113年3月28日完成戶政資訊系統版本更新,其作法如下:
(一)當事人之現戶或除戶個人基本資料檔(RL03100),父、母、養父、養母(以下簡稱關係人)如載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以下簡稱統號)及收養方式註記時,可由系統檢核帶入其父母姓名資料。
(二)當事人之現戶或除戶個人基本資料檔,其關係人如無統號或為9開頭之識別統號,或當事人無收養方式註記時,為避免民眾久候,受理之戶政事務所核發戶籍謄本時,請先於戶籍謄本申請(RL02100)作業畫面之「戶籍謄本父姓名」或「戶籍謄本母姓名」欄位,以人工(即下拉式選單)調整選取欲列印之父母姓名即可列印。後續再由該戶政事務所,查明該關係人統號及當事人收養方式後,以職權更正方式加註,倘當事人之關係人未曾配賦統號時,該未曾配賦者無須加註統號,僅須於「收養方式註記」欄位選擇收養方式,俾利下次申請該戶籍謄本時,可由系統檢核帶入父母姓名資料。
二、至民眾於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申請電子戶籍謄本時,如遇有上開說明一、(二)之情形(即當事人之現戶個人基本資料檔,其關係人如無統號或為9開頭之識別統號,或當事人無收養方式註記),於申請頁面顯示「無法列印,請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屆時民眾至戶政事務所申請戶籍謄本時,請戶政人員依上開方式加註該申請人之關係人統號及收養方式註記後,再依民眾意願選擇申請紙本戶籍謄本或線上申請電子戶籍謄本。
三、基於兼顧收養家庭感受及行政機關業務需求,且考量新式戶口名簿可用來取代戶籍謄本,二者登載資料應具一致性,爰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轉知貴屬戶政事務所,依上開說明一、二辦理,並於受理戶籍謄本時,確認申請內容無誤後再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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