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03-13台內戶字第1130241081號

主旨:有關戶政資訊系統規劃新增核發相片影像電子檔功能1案,請查照。
說明:
一、本部112年11月27日台內戶字第1120244526號函(諒達)續辦,兼復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12年9月28日中市民戶字第1120025767號函、112年11月10日中市民戶字第1120029010號函、113年1月2日中市民戶字第1120034022號函及新北市政府民政局112年10月27日新北民戶字第1122108934號函。
二、查本部前以上揭112年11月27日函請各縣市政府就旨案表示意見,經彙整後,多數縣市政府認以電子郵件寄送相片影像電子檔予申請人前,應新增主管審查機制及戶政資訊系統縣市政府層級(RR)及戶政事務所層級(RL)均新增每日及每月核發件數統計功能,以符實務需求。本部爰規劃修正(新增)本作業功能如下:
(一)流程:戶政事務所受理相片影像電子檔之申請案,須先建置申請書,民眾於確認申請書內容(含電子郵件信箱及授權碼)簽名存檔後始連結至核發作業,以避免無申請書但有寄送或下載電子檔之情形;申請書登打完成後,可直接列印規費(同現行文件核發作業);以電子郵件寄送相片影像電子檔予申請人前,需經具「相片影像電子檔審核人員」角色者同意。
(二)統計表:於戶政資訊系統三層級(RC、RR、RL)增加每日、每月統計核發相片影像電子檔件數功能。另新增統計表,係因戶政事務所反映須統計核發件數以利對帳作業,按戶政規費收費標準規定相片影像電子檔收費數額為新臺幣100元,並未因不同提供方式收取不同費用,爰規劃修正之統計表將僅新增核發相片影像電子檔件數,不依提供方式(電子郵件寄送或光碟)之情形分別統計,同時可避免未來如新增其他提供方式,須再大幅修正統計表單之情形。
(三)稽核:現行稽核作業「資訊安全監控與管理系統」-戶役政線上/批次作業查詢(作業代碼AU1100R或AU1200R)之「作業項目」,新增「核發相片影像電子檔」,上開建置申請書、寄送或下載電子檔之情形,均予以納入稽核報表,俾辦理稽核作業。
三、本案因涉及戶政資訊系統功能調整,相關具體作法及系統版更時程,將由本部與系統維運廠商依維護項目之急迫性、重要性、困難度及可運用之人力等因素,共同研商排定後另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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