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02-20台內戶字第1130106454號

主旨:有關貴局建議英文戶籍謄本核發作業新增外文別名查詢及中、英文姓名資料檢核功能1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外交部113年2月15日外授領一字第1125125993號函(副本諒達)辦理,並復貴局112年4月6日中市民戶字第1120007501號函。
二、旨揭建議於戶政資訊系統英文戶籍謄本核發作業項下新增查詢外文別名1節,經本部112年8月23日函詢外交部評估戶政資訊系統介接「護照核發查詢平台」取得「外文別名」之可行性,嗣獲復外交部同意擴充該平台軟體,新增查詢外文別名功能,並俟完成後將另案通知本部。另依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民眾除可於申請(換)護照時一併取用外文姓名(登載於護照基資頁)外,亦可於護照效期內,以不申換實體護照本之方式,僅於護照內頁申請加簽外文別名(以蓋章方式加簽於護照內頁),若遇類此民眾係於原持有護照內頁申請加簽外名別名者,其加簽之外文別名因非列於護照基資頁上,非屬介接資訊範圍內,將無法於「護照核發查詢平台」查知,仍應請當事人提供有加簽外文別名之護照正本為憑,惟若原已於護照基資頁內列有外文別名者,將可於查詢功能新增後查得,併予敘明。
三、另有關民眾已變更中文姓名,尚未更新護照,或民眾曾申請英文戶籍謄本,該翻譯內容暫存於系統,恐核發舊名之英文戶籍謄本,建議新增中、英文姓名檢核功能1節,本案原則同意,惟因涉及戶政資訊系統功能調整,相關具體作法及系統版更時程,將由本部與系統維運廠商依維護項目之急迫性、重要性、困難度及可運用之人力等因素,共同研商排定後另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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