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戶政資訊系統現行「終止收養登記作業」相關版更規劃及版更前因應方式1案,請查照。
說明:
一、查戶政資訊系統於111年9月16日版本更新後,分別於收養登記畫面新增「收養方式註記」及「收養登記後之收養方式註記」,以及於終止收養登記畫面新增「收養方式註記」及「終止收養登記後之收養方式註記」,戶政機關辦理收養登記或終止收養登記時,須分別於「收養登記後之收養方式註記」或「終止收養登記後之收養方式註記」欄位輸入適當選項,方可完成登記作業。
二、另查被收養者之收養登記係於上揭版本更新前辦理,其個人基本資料檔之「收養方式註記」欄位內容為空白,嗣後辦理終止收養登記時,於該登記畫面中,其「收養方式註記」由系統預設顯示為「無養父母」,未符實際狀況,又是類案件統計歸類至「其他」類型之收養,無法統計該等案件原為何種類型之收養方式。
三、為維護戶籍登記及統計資料之正確性,本案規劃辦理「終止收養登記作業」版本更新,由系統先行檢核被收養者之「收養方式註記」欄位內容是否為空白,倘是,須先職權更正申請作業,修改被收養者個人基本資料檔(RLDF004M)為正確收養方式後,始得繼續辦理。另為臻明確,同時修正收養登記及終止收養登記「收養方式註記」之標題文字為「收養登記前收養方式註記」及「終止收養登記前收養方式註記」。惟事涉系統功能調整,相關具體作法及系統版本更新時程,將由本部與廠商依維護項目之急迫性、重要性、困難度及可運用之人力等因素安排。
四、另於版本更新前如遇類此案件,請轉知所屬戶政事務所於辦理終止收養登記時,應先依說明三修改被收養者個人基本資料檔,註記其正確收養方式後,再行續辦。有關自上開版本更新迄今已辦理完竣之終止收養登記案件,其儲存於申請書資料檔之終止收養登記「收養方式註記」資料尚非正確,俟本部擷取自上開版更日起之終止收養登記案件,其收養方式註記欄位內容為空白之清冊,將通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轉知所屬戶政事務所,於職權更正申請書(RLDFT062)更正上揭終止收養登記申請書之被收養者收養方式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