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歸化國籍之高級專業人才經許可歸化後,申請居留免附歸化國籍之高級專業人才推薦理由書,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據本部112年12月5日台內戶字第1120245006函附112年10月27日「112年國籍法規與實務研習會」第2梯次綜合座談提案彙整表續辦,及本部移民署113年1月8日移署移字第1120156863號函、同年月23日移署移字第1130012324號函辦理。
二、上揭112年10月27日綜合座談提案,提及本部移民署受理旨揭歸化國籍者申請定居,須再請當事人提供歸化國籍之高級專業人才推薦理由書,滋生困擾。
三、案經本部移民署上揭113年1月8日、23日函復略以,因應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於112年6月28日修正公布及簡政措施,該署「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或延期居留及變更居留原因送件須知」已配合修正,簡化是類申請案之相關證明文件,僅須檢附歸化國籍許可證書、歸化國籍一覽表及本部歸化國籍許可函等即可,如遇申請人未能檢附歸化國籍一覽表者,可透過檔管資料庫查證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