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結婚,約定變更為相同山地或平地原住民身分之記事例1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下稱原民會)112年8月21日原民綜字第1120040645號函(如附件影本),兼復屏東縣政府112年3月7日屏府民戶字第11207795100號函。
二、按原民會109年9月14日原民綜字第1090053461號函略以,原住民註記民族別時,應區辨係從父或從母,以釐清父母民族別嗣後變更所生爭議。嗣本部109年10月29日台內戶字第1090139488號函(諒達),有關戶政資訊系統「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作業將新增「族別從屬」欄位,以確認當事人從父或母之民族別,並修正相關記事例,其中記事例代碼2012900004修正為「原登記平(山)地原住民身分(民族別○○○)民國xxx年xx月xx日變更【從父(母)原住民民族別】」(已於110年3月27日版本更新)。
三、次按113年1月3日修正公布之原住民身分法第8條第1項規定:「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結婚,得約定變更為相同之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身分;其子女之身分從之。」又按原民會112年8月21日前揭函,夫妻得依該規定約定變更為相同之身分別,惟不涉及民族別,記事應避免使用身分別從屬何人之文字。爰經依前開規定及參酌原民會意見,前開記事例說明如下:
(一)子女從其父或母之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者,仍依前開記事例辦理。
(二)當事人因結婚約定為相同之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身分者,因不涉及民族別,爰記事例修正為「原登記平(山)地原住民身分民國×××年××月××日變更」,於戶政資訊系統記事例版本更新前,請以職權更正方式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