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12-29台內戶字第1120245449號

主旨:有關建議辦理父母重新協議或法院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者、法院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輔助)人案件時,由戶政資訊系統自動於原行使者帶入廢止記事1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112年6月21日北市民戶字第1126018308號函。
二、查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經父母重新協議或經法院改定者,依戶籍法第46條規定,應由戶政事務所通知原行使者辦理廢止登記,經本部103年7月10日台內戶字第1030200462號函略以,考量父母重新約定時或經法院改定確定時,變更權利義務行使負擔者已生效力,為避免戶政事務所作業繁複,辦理是類登記案件由戶政機關另辦理原行使者之個人記事更正登記(原補填),並依戶籍法第46條規定通知原行使負擔者。另監護(輔助)登記案件,依本部106年5月11日台內戶字第1060414610號函,參照本部103年7月10日上揭函,於原監護(輔助)人個人記事以個人記事更正登記方式取代廢止監護(輔助)登記。
三、為簡化作業流程,旨揭建議同意參採,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及監護(輔助)登記作業畫面,增設輸入原行使者資料欄位,並由系統自動帶入記事。辦理完戶籍登記案件後,戶政事務所仍應依戶籍法第46條規定通知原行使負擔者或原監護(輔助)人。至系統版本更新時程及方式,將由本部依維護項目之急迫性、重要性、困難度及可運用之人力等因素,與維運廠商研商後排定。於版本更新前請依現行作業方式辦理,且辦理登記後應檢視該未成年子女、受監護(輔助)人之明細戶籍資料,確認「監護資料」頁籤顯示最新行使負擔者或監護(輔助)人資料,如查有監護資料頁籤仍保留原行使者資料,應辦理職權更正「監護、輔助、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資料檔(RLDFM05M)」,刪除原行使者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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