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外籍人士申請歸化時,如國人配偶結婚記事未記載外籍配偶英文姓名及出生日期者,無須辦理記事補填1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112年10月27日「112年國籍法規與實務研習會第2梯次」綜合座談彙整表處理情形辦理(本部112年12月5日台內戶字第1120245006號函諒達)。
二、按本部91年7月3日台內戶字第0910005780號函略以,戶政事務所登載國人之外籍配偶外文姓名,應以當事人檢附結婚證明文件或護照上登載之英文姓名為依據,無英文姓名者,則不登載其外文姓名,惟須留存證明文件影本歸檔備查,該資料永久保存。次按本部92年10月9日台內戶字第09200710511號函略以,為識別大陸及外籍配偶身分資料,請於辦理有戶籍國民與大陸及外籍配偶結婚及離婚登記,於結、離婚記事該大陸及外籍配偶姓名之後加註出生日期(出生年為西元年)。
三、實務上,遇有外籍人士與國人結婚,結婚記事未依前開規定記載外籍配偶英文姓名及出生日期,得提憑原留存結婚證明文件作為佐證,無庸要求其補填英文姓名及出生日期記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