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12-04台內戶字第1120245043號

主旨:有關法務部縮短「刑事資料查證暨交換比對服務系統」戶籍作業資料匯入時間1案,請查照轉知所屬戶政事務所。
說明:
一、依據法務部112年9月21日法資字第11211509450號函(如附件影本)辦理,兼復臺南市政府民政局112年6月9日南市民戶字第1120755987號函。
二、按戶政機關應用法務部刑事資料注意事項第3點第1項規定:「戶政機關(單位)受理申請下列案件時,使用人員得應用本系統查詢當事人之刑案資料:(一)14歲以上國民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案件。(二)國籍變更案件。⋯⋯」爰戶政事務所受理民眾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得使用法務部「刑事資料查證暨交換比對服務系統」(下稱刑事資料查詢系統),查核當事人之刑事資料,審認當事人有無姓名條例第15條規定不得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情事。
三、次按臺南市政府民政局112年6月9日前揭函提及,所屬臺南市府東戶政事務所(下稱府東戶所)於112年5月27日受理民眾申請改名及變更從母姓,經府東戶所依前開注意事項規定,使用刑事資料查詢系統,查得「戶籍作業前案查證資料簡表」之「有罪裁判」資料顯示「無」,爰受理其改名及變更姓氏,惟於辦竣登記後,始得知申請人已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受5年以上有期徒刑判決確定。
四、前開刑事資料查詢系統查得之當事人刑事資料與法院實際裁判資料落差1節,經法務部112年9月21日前揭函復,該部之裁判資料係由司法院每日交換轉入,惟此時之交換資料尚無法得知是否為裁判確定,須該筆裁判經檢察署分出執行案件,開始執行法院判決內容,得認定為裁判確定後,始提供戶政事務所線上查詢,惟「戶籍作業前案查證資料簡表」之「有罪裁判」可調整為無論檢察署是否分出執行案件,系統面就被查詢者可串連到之裁判案件均予呈現,至是否屬裁判確定,則需由戶政事務所自行向各案件繫屬法院或檢察署查明。嗣經查法務部已依前開意見,調整上開簡表「有罪裁判」之資料顯示邏輯,倘戶政事務所對查得之資料是否已裁判確定,認有疑義,請本於職權,向案件繫屬法院或檢察署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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