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11-23台內戶字第1120143659號

主旨:有關戶政事務所辦理跨機關通報服務製發新生兒健保卡,請戶政人員於「新生兒出生跨機關通報服務」,登錄當事人及申請人相關資訊,無須辦理「戶籍資料變更事項通報服務」1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兼復新北市政府民政局112年11月17日新北民戶字第1122281622號函。
二、依新北市政府民政局上揭函敘及,如於「新生兒出生跨機關通報服務」先行輸入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且未刪除,又於「戶籍資料變更事項通報服務」再次輸入當事人(申請人之子)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因戶政資訊系統無相關警示訊息或阻擋功能,致案件存檔後將錯誤資料通報至衛生福利部中央健保署(下稱健保署),爰建議於「新增通報健保卡資料(RL0M131)」新增警示或檢核功能,以防止受理人員作業不察,造成糾紛。
三、經查邇來偶有戶政事務所向戶政資訊系統運作資源中心反映類此情形。實務上,戶政事務所受理出生登記,遇申請人同時辦理跨機關通報服務製發新生兒健保卡,戶政人員僅須於「新生兒出生跨機關通報服務」,登錄當事人及申請人相關資訊,無須另於「戶籍資料變更事項通報服務」登錄,即可避免是類資料通報錯誤之情形發生。另查健保署網站置有戶政事務所通報健保署新生兒投保及健保卡作業QA(如附件),其中第11題載明,民眾如已完成「新生兒出生跨機關通報服務」,同日又申請更改名字,請轉知民眾不要再申請「戶籍資料變更事項通報服務」,並請民眾另洽健保署各分區業務顧客服務科辦理,爰戶政事務所倘遇類此案件,請配合依前開說明辦理。又戶籍登記事項攸關人民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戶政人員受理各項案件,尚應謹慎確認,以降低錯誤率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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