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11-02台內戶字第1120244644號

主旨:有關新竹市政府建議修改戶籍謄本個人資料「(養)父母姓名」欄位,比照戶口名簿可選擇不列印生父母姓名,僅列印養父母姓名且不加註「養」字1案,請查照。
說明:
一、兼復新竹市政府112年6月13日府民戶字第1120093509函。
二、迭有收養家庭反映,不希望於戶籍謄本「(養)父母姓名」欄位顯示「養」字,建議修改戶籍謄本個人資料有關「(養)父母姓名」欄位列印方式,爰為顧及收養家庭感受並尊重及保護個人隱私,且考量現行新式戶口名簿可用來取代戶籍謄本,二者登載資料應具一致性,旨揭建議,原則同意,將現行戶籍謄本之父(母)姓名欄位,比照戶口名簿改為記載養父(母)姓名,並由民眾選擇是否列印生父(母)姓名。惟因涉及戶政資訊系統功能調整,相關具體作法及系統版更時程,將由本部與系統維運廠商依維護項目之急迫性、重要性、困難度及可運用之人力等因素,共同研商排定後另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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