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10-27台內戶字第1120244533號

主旨:有關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國民身分證影像上傳」作業,修正影像上傳判讀不符合規格之原因1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111年8月18日台內戶字第1110243170號函續辦及本部112年9月14日「112年戶政為民服務實務班分區研習會第2梯次」綜合座談提案辦理。
二、按本部111年8月18日上開函意旨,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2條附件1「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明確規範相片之規格,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國民身分證影像上傳」作業(以下簡稱本作業)之檢核機制,含相片影像檔案大小、像素尺寸、頭像比例及位置、背景等均依上揭「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設定,為精進本作業功能,本部檢測分析相關上傳失敗之影像檔案例,規劃修正影像判讀不符合規格之原因及其顯示訊息,至版更時程另案通知。查本部業於112年9月15日版本更新(本部112年9月14日台內戶字第11202525181號函諒達)調整本作業影像判讀不符合規格之原因及顯示訊息,並精進系統偵測功能(如附件: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國民身分證影像上傳」作業,影像判讀不符合規格顯示訊息)。
三、另有關上揭112年9月14日綜合座談提及有民眾反映使用手機上傳國民身分證相片影像無法裁切及調整相片位置,容易上傳失敗1節,按本作業之影像調整功能與戶政事務所製證係使用相同元件開發,該元件尚無法支援手機,如增列支援手機,須同步修正多項作業系統,考量現階段版更項目眾多,爰未規劃修正本作業,並請參酌附件資料,依本作業顯示訊息適時與民眾說明相片可能不符合之原因,或請協助於一般電腦上傳相片影像檔。
四、另本作業版更後,當事人所提相片如係由相館依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拍攝,有無法上傳本作業之情形,得將相片供本部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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