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10-05台內戶字第1120244251號

主旨:有關民眾申請國民身分證相片影像檔申請書登打方式及收費項目選取1案,請查照轉知所屬。
說明:
一、本部112年9月13日台內戶字第1120243970號函續辦。
二、按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39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當事人得申請其本人之相片影像檔。亡故者之親屬為辦理亡故者喪葬事宜,得申請亡故者相片影像檔;亡故者確無親屬或親屬無人辦理喪葬事宜者,得由經理殮葬人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為之。」次按戶政規費收費標準第3條第2項規定:「戶政事務所提供國民身分證之相片影像電子檔,收費數額每份新臺幣100元。」
三、邇來接獲戶政事務所詢問旨揭作業申請書相關欄位填寫疑義,考量戶政規費收費標準業明定收費項目「國民身分證之相片影像電子檔」,且並未就以「光碟」或「電子郵件」不同提供方式而適用不同規定,爰本案統一規範如下:於戶籍謄本申請作業(RL02100),申請種類點選「其他」,於下方「其他」欄位自行鍵入「國民身分證之相片影像電子檔」等文字,將收費項目欄下拉選項中原「國民身分證相片電子檔」酌修文字為「國民身分證之相片影像電子檔」,至收費項目「國民身分證之相片影像電子檔光碟」之選項請勿再使用,惟為避免該選項刪除後,曾點選該選項之案件相關報表將無法順利產製,爰暫保留不予刪除。
四、另本部112年9月13日上開函說明三略以,如當事人選擇以電子郵件寄送檔案,民眾收取電子郵件下載檔案後,須輸入授權碼始能開啟檔案,現行規劃尚無法以手機開啟檔案1節,經瞭解實務上已有部分品牌手機得開啟該檔案,併予敘明。
五、本部104年6月30日台內戶字第10412029151號函有關規畫作業方式等內容與本函相異之處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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