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民眾申請國民身分證相片影像檔,自即日起得以電子郵件寄送方式提供檔案及請落實相片影像檔相關稽核作業1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本部112年6月21日台內戶字第1120242887號函諒達。
二、按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39條規定:「當事人得申請其本人之相片影像檔。亡故者之親屬為辦理亡故者喪葬事宜,得申請亡故者相片影像檔;亡故者確無親屬或親屬無人辦理喪葬事宜者,得由經理殮葬人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為之」。次按本部112年9月12日修正之戶政規費收費標準第3條第2項規定,戶政事務所提供國民身分證之相片影像電子檔,收費數額每份新臺幣100元。
三、現行民眾依上開規定申請國民身分證相片電子檔,係以提供「光碟」方式辦理,本部戶政資訊系統112年6月17日辦理版本更新,新增國民身分證相片電子檔得以電子郵件寄送予民眾之功能供民眾自行選擇,如當事人選擇以電子郵件寄送檔案,請戶政事務所至歷史影像查詢作業(RL03800)-點選「Email相片影像」-輸入申請人電子信箱及授權碼(由民眾自行提供4碼英數字),戶政資訊系統將依授權碼加密並以E-mail夾帶附件方式寄送給申請人。民眾收取電子郵件下載檔案後,須輸入授權碼始能開啟檔案(現行規劃尚無法以手機開啟檔案)。
四、另按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40條規定:「相片影像檔之管理督導,應依下列方式辦理:一、戶政事務所各級主管應隨時督導相關業務人員,不定期抽查保存、調閱、利用及管理情形,並製作書面抽查紀錄列管。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戶政事務所保存及管理情形,列為業務督導重點項目,加強列管查核。三、中央主管機關應不定期抽查相片影像檔資料庫之保存、調閱、利用及管理情形,並督導連結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之利用及管理情形。」按國民身分證相片影像電子檔係屬重要個人資料,對於戶政事務所下載或以電子郵件寄送國民身分證相片影像檔之情形,請貴府及戶政事務所加強辦理相關稽核作業。有關辦理稽核方式,請至「資訊安全監控與管理系統」-戶役政線上/批次作業查詢(作業代碼AU1100R或AU1200R)-作業項目點選「歷史影像查詢(RL03800)」,查詢結果之「作業代號」如係顯示「RL03800存檔」之文字,即為有執行下載或以電子郵件寄送國民身分證相片影像檔之情形,請再予比對相關文件核發申請書,落實稽核作業。本項作業將列入本部未來稽核重點項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