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08-18外授領一字第1125322938號

主旨:檢送本部修訂之「首次申請護照親辦一處收件全程服務(一站式收件)標準作業程序」乙份如附件,請查照轉知所轄戶政事務所參用。
說明:
一、相關文號:本部領事事務局本(112)年1月18日領一字第1115327269號函、內政部本年4月6日台內戶字第1120111846號函、同年4月24日台內戶字第1120114037號函、同年5月4日台內戶字第1120116137號函、同年5月25日台內戶字第11202423992號函、同年7月12日台內戶字第1120243119號函及同年7月26日台內戶字第1120243322號書函。
二、經參酌相關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戶所)受理旨揭申請案建議,並配合本年民法修正成年及結婚年齡,以及本部公告延長戶所受理「一站式收件」之領取護照天數等情,本部業據以修訂旨揭標準作業程序,內容要以:
(一)「壹、受理對象」項下「二、不適用對象」:「(5)曾領有我國護照」加註「(含曾請領過未登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護照)」,增列「(6)受保護管束者」。
(二)未滿14歲且尚未請領身分證之申請人申辦護照,原應檢附戶口名簿或3個月內戶籍謄本,惟因現行「一站式收件」系統已可自動產生電子戶籍謄本,基於簡政便民考量,日後申請人可免附紙本戶籍資料,改由戶政承辦人員逕於系統點選「產生電子戶籍謄本」。
(三)配合民法修正成年及結婚年齡,修改「未婚且未滿18歲者」文字為「未成年」之申請人。
(四)配合現行民眾申辦護照之領取護照天數,修改「一站式收件」之領取護照天數為繳費後「14」個工作天。
(五)「肆、審查作業程序及注意事項」修訂內容:
1、於「(一)身分證明文件」新增即將滿14歲之申請人係以向戶所「送件日」作為年齡計算基準以及戶所受理類此案件之處理原則。
2、於「(五)外文姓名」第8點修訂申請人與父母之外文姓氏拼音建議須否一致之相關說明。
3、於「(八)選擇領取護照方式」第2點新增請戶所勿受理申請人提供郵政信箱作為新護照收件地址。
4、於「(九)聯絡方式」第2點電子郵件,配合戶政資訊系統預定於本年9月15日版本更新,取消自動寄發「繳款暨證明單」電子檔之功能,新增備註事項。
5、於「(十二)同意書/委任陪同書」第6點修訂申請人父母離婚且有協議或經法院裁判確定之共同行使事項及單獨約定事項時之受理方式。
(六)修訂「陸、受理護照案件常見問題釋疑」第二點應先確認是否為可更換照片之情形、第十三點修訂有關申請人需補件之相關說明、第十五點新增說明申請人為受保護管束者之辦理方式。另為閱讀順暢,酌調整常見問題先後順序。
三、至有部分戶所反映本部特設之免付費專線0800-085-086時有佔線或無人接聽事,本年因護照申請量暴增,確造成人力短絀情形,惟本部已徵調人力並加強督導,未臻完善之處,尚請戶所同仁體諒。另戶所同仁多年以來協助辦理首次申請護照親辦案件,尤其自上(111)年9月國境開放以來面對暴增之申請案件,備極辛勞,在此特申謝忱。
四、另本部前業配合新版護照發行更新「申辦晶片護照照片規格說明」,檢送該說明電子檔1份,併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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