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07-12台內戶字第1120243119號

主旨:有關調整戶政資訊系統護照一站式收件申請作業自動以電郵寄送「繳款暨證明單」電子檔功能1案,預定112年9月15日版本更新,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據外交部領事事務局112年5月8日領一字第1126602367號函(如附件影本)辦理。
二、為便利民眾於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戶所)辦理護照一站式收件申請,自110年9月25日起新增自動以電郵寄送「繳款暨證明單」電子檔予申辦護照民眾,供渠等倘於繳交護照規費期間遺失該證明單,可自行補列印,無須再返回戶所補印。惟前揭功能新增開放至今,頻繁發生民眾重覆繳款情形,近期更因國內護照申請人數爆增,類此重覆繳款人數每月可達百件,為協助渠等退款,已耗費大量人力時間處理,除造成行政資源浪費,亦損及便民之美意。
三、為減少上述重覆繳款之情形,並仍維持民眾無須再返回戶所補印之便利性,經衡酌旨揭功能調整如下:
(一)申請人如填寫電子郵件地址者,戶所送出護照申請件後,現場列印「繳款暨證明單」交付申請人,系統取消自動寄送「繳款暨證明單」電子檔之功能;若民眾遺失需補印時,可在繳費期間內致電戶所,由戶所以「護照親辦查詢作業(RL0MA12)」查詢申請件,於該案明細頁點選「寄送繳費單」,將「繳款暨證明單」電子檔寄送申請人留存之電子郵件地址。
(二)倘申請人未填寫電子郵件地址或不便自行列印該證明單者,仍可於繳費期限屆滿前返回申辦之戶所申請補列印「繳款暨證明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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