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05-24台內戶字第1120119503號

主旨:有關司法院函請各地方法院於收養認可裁定確定後,以審判系統「通報戶政司作業」功能線上通知戶政機關時,毋庸通知收養人及被收養人以外之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1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司法院秘書長112年5月23日秘台廳少家二字第1120008257號函副本辦理(如附件影本),兼復臺北市政府民政局112年3月24日北市民戶字第1126012854號函。
二、案係臺北市政府民政局以前揭112年3月24日函反映,近來戶政事務所接收之司法通報資料,其收養案件通報之對象增列其他關係人(如被收養者之生父母、配偶或子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其接收通報之戶政事務所為釐清該案件有無誤報或漏報之情形,須再以電話連繫收養人及被收養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確認是否接獲通報,增加各戶政事務所間人工查證流程,不符行政效益。經本部以112年3月29日台內戶字第1120111242號函請司法院秘書長轉知各法院辦理收養案件時,請依戶籍法第31條及戶政機關登記法院職權通知作業要點第2點等規定,僅須通報收養人及被收養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毋庸通報其他關係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俾利戶政機關實務作業。旨案業經司法院秘書長轉知各地方法院,請轉知所屬各戶政事務所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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