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05-11台內戶字第1120241694號

主旨:有關戶政事務所於受理死亡登記或監護登記,倘於當事人戶籍資料知其為監護人時,以公文協助通知原受監護宣告成年人戶籍地社政主管機關代行監護職務,並副知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1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戶政事務所。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1年7月20日衛授家字第1110108283號函及111年12月23日衛授家字第1110961419號函辦理,兼復新北市政府民政局111年6月28日新北民戶字第1111193821號函。
二、按前開新北市政府民政局函略以,考量未成年受監護之情形已有相關通報機制,建議於「成年監護」案件,如有監護人因死亡或受監護宣告而不能行使監護職權時,由受理地戶政事務所通知受監護宣告成年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並運用「社會安全網通報平台」通報社政機關。經本部徵詢衛生福利部獲復略以,是類案件非屬該部「社會安全網通報平臺」通報事項,建議戶政機關知悉有類此情事時,另以公文通知受監護人戶籍地社政主管機關代行監護職務,且提供相關資料,以利地方社政主管機關提供相關協助。
三、為避免發生監護人缺位情事,致影響受監護宣告者權益,受理死亡登記或監護登記之戶政事務所,倘於當事人戶籍資料知其為監護人者,且其監護對象並無其他監護人時,另以公文通知原受監護成年人戶籍地之社政主管機關代行監護職務,提供相關資料(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及戶籍地址),以利地方社政主管機關及時知悉並介入,並同時副知戶籍地戶政事務所。
四、副本另送衛生福利部,為落實執行監護人職務並適時提供相關協助,仍請主動掌握監護人及受監護人資料,定期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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