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02-04台內戶字第1120103470號

主旨:有關埃及籍之未婚且未滿18歲人申請歸化,得免提婚姻狀況證明1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駐約旦代表處112年1月31日約旦字第11220500230號函(如附件影本含其附件)辦理,兼復臺北市政府111年12月7日府民人口字第1116004722號函。
二、按國籍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略以,未婚且未滿18歲人申請歸化,應附繳婚姻狀況證明。但經外交部查證因原屬國法律或行政程序限制,致使不能提出婚姻狀況證明屬實者免附。
三、旨案經駐約旦代表處上揭函查復略以,因埃及法律規定18歲以下之男女不得結婚,故埃及政府不發給未成年人婚姻狀況證明。爰埃及籍之未婚且未滿18歲人申請歸化,得免提婚姻狀況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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