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01-19台內戶字第1120240344號

主旨:有關國民身分證免列印相片原因之「顏面傷殘」1詞修正為「顏面損傷」1案,請查照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據陳建穎君111年12月24日致本部部長電子信箱郵件及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112年1月4日社家障字第1110116282號(如附件影本)函辦理。
二、按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略以,國民身分證記載項目包括相片,因特殊情形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得免予列印。現行國民身分證申請書載有免列印相片原因「顏面傷殘」、「重病」、「植物人」及「其他」等欄位,以利日後查考。本案陳君上開111年12月24日電子郵件略以,免列印相片原因之「顏面傷殘」,因傷殘等用語具歧視障礙群體之內涵,又近年相關法令涉及類似用語者多已修正,建議予以修正。案經本部函詢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以上開112年1月4日函回復略以,依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規定,我國於104年起全面檢視及修正不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的法規及行政措施,其中包括修正不當、歧視性文字,如殘障、傷殘、殘疾、殘廢等,爰使用「顏面損傷」一詞取代原有的「顏面傷殘」,係屬中性敘述文字,尚屬妥適。
三、本部業修正國民身分證申請書,將免列印原因「顏面傷殘」修正為「顏面損傷」並更新至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法規與申辦須知-戶政各項業務申請書下載項下,至戶政資訊系統產製之國民身分證申請書、統計表及相關欄位,因涉及戶政資訊系統功能調整,相關具體作法及系統版本更新時程,將由本部與廠商依維護項目之急迫性、重要性、困難度及可運用之人力等因素,共同研商排定後另案通知。系統版更前,如遇有民眾因「顏面損傷」而申請國民身分證免列印相片之案件,請戶政事務所改採列印國民身分證紙本申請書,先予人工修正為「顏面損傷」,加蓋校正章後請民眾簽名,再進行拍攝式掃描(即無紙化補登作業)。

分享你的喜愛

發佈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