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12-09台內戶字第1110244715號

主旨:有關法定代理人無法親自為未滿14歲之未成年人初領及補領國民身分證,得委託對象1案,請查照。
說明:
一、兼復新北市政府民政局111年11月14日新北民戶字第1112161413號函。
二、按本部99年7月21日台內戶字第0990146210號函、103年8月1日台內戶字第1030221468號函及105年2月5日台內戶字第1040448489號函略以,法定代理人無法親自為未滿14歲之未成年人初領及補領國民身分證,得由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委託「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尊親屬辦理。另按「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12條第2項前段規定,未滿14歲者,依本章規定請領國民身分證,應由法定代理人或由法定代理人委託「當事人」直系血親尊親屬代為請領。爰此,如單方取得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父或母,亦可委託「當事人」直系血親尊親屬,即包括未取得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一方及當事人祖父母代為請領。為避免造成適用上混淆,爰本部上揭105年2月5日函有關法定代理人得委託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尊親屬辦理之部分,及99年7月21日函、103年8月1日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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