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11-24台內戶字第1110244418號

主旨:請轉知所屬戶政事務所如民眾申請「首次申請護照一站式服務」,護照外文姓名使用國家語言(如臺灣閩南語、客家語、原住民族語等)音譯為英文字母時,請依規定收件,以免影響民眾權益,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立法委員羅美玲國會辦公室111年11月16日建議辦理。
二、上揭傳真略以,為配合國家語言發展法,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於108年8月修正「護照條例施行細則」,護照的外文拼音得以「國家語言」音譯,臺灣閩南語、客家語和原住民族語等臺灣各固有族群使用的自然語言均包括在內,以使各族群有同等使用族群語言的權利。惟仍有民眾反映於戶政事務所申辦護照一站式服務,因外文姓名使用國家語言拼音,遭承辦人員因不熟悉規定等原因而不予申請的情況。
三、查「護照條例施行細則」及外交部110年9月24日外授領一字第1105319939號函送之「首次申請護照親辦一處收件全程服務(一站式收件)標準作業程序」(諒達)肆、一、(五)外文姓名規定,如無外文姓名,護照外文姓名係以中文姓名之國家語言讀音逐字音譯為英文字母。倘對民眾填寫的國家語言讀音音譯有疑義,一般拼音(含漢語拼音等4種拼音)可由系統點選「外文姓名參考」匯入,臺灣閩南語、客家語、原住民族語等讀音可至教育部網站www.edu.tw「電子辭典」,以輸入中文字方式查詢拼音資料,並可善加利用外交部設置的戶所專線查詢,爰請各戶政事務所依上揭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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