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戶政機關受理委託辦理戶籍謄本,應本職權調查事實及證據,並切實依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之規定辦理1案,請轉知所屬戶政事務所,請查照。
說明:
一、按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3點第2項規定:「委託申請者,受委託人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委託人出具之委託書;為確認委託人之真意,戶政事務所得依行政程序法第1章第6節之規定調查事實及證據,例如可調閱檔存申請書核對委託人筆跡、以電話向委託人求證或請受託人提憑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等方式。」
二、近來仍見媒體報導有不法人士持偽造委託書至戶政事務所冒領戶籍謄本,藉以取得他人個資事件,為避免類此事件發生,請貴府轉知所屬戶政事務所,於受理委託申請戶籍謄本案件,為確認委託人真意,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章第6節之規定調查事實及證據,並切實依上揭處理原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