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原住民身分法第8條第2項補救措施申辦末日疑義,請查照轉知所屬戶政機關。
說明:
一、依據臺東縣政府111年9月6日府民戶字第1110188784號函辦理。
二、按原住民身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條第2項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規定」、第8條第2項規定:「得依第四條或第六條規定申請改姓或取用原住民族傳統名字取得原住民身分,但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施行前死亡者,其子女於修正施行後二年內,準用第四條第二項、第六條及前條規定,取用原住民傳統名字,得取得原住民身分」。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
三、按上開條文規定,本法第8條第2項規定為110年1月27日公布,同年1月29日生效,符合該規定欲取得原住民身分者,其申辦補救措施末日即為112年1月29日,惟逢星期日屬休息日,爰順延1日至112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