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人返國後遺失經查驗過之入國證明書,申請補發入國證明文件以辦理戶籍遷入等事宜1案,請轉知所轄戶政事務所知照。
說明:
一、依據外交部領事事務局111年9月7日領一字第1115323973號函辦理(如附件1影本)。
二、為完備111年7月1日起施行之跨部會合作簡化入國證明書申辦暨入境審查新作業流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洽獲本部移民署同意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人倘於返國後遺失經查驗過之入國證明書,可備妥申請書、證件遺失說明書及規費新臺幣400元,向該署各直轄市、縣(市)服務站申請「入國登記證」,以為補發之入國證明文件,並持憑申辦護照或戶籍遷入事宜。
三、鑒於入國證明書係我駐外館處為協助因故無法使用護照返國之旅外在臺有戶籍國人所核發之臨時性身分證明文件,僅核發1份正本,爰請戶政事務所,如需收繳入國證明書,請於查驗正本無誤後,掃描留存歸檔,正本發還申請人。
四、檢附本部移民署服務站所核發入國登記證彩色樣張1份(如附件2),併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