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戶口名簿戶號末位數字為4或數字含有3個4以上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戶號變更登記」1案,自即日起實施,請查照。
說明:
一、兼復臺北市政府民政局111年7月11日北市民戶字第1116019678號函。
二、按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5條前段規定,戶政事務所依序配賦統一編號或戶號,有重複、錯誤或特殊情事者,由戶籍地或最後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更正或變更之。又依其立法說明略以,所定「特殊情事」之範圍,含括統一編號末位數字為「4」或原所配賦阿拉伯數字第3碼至第8碼含3個「4」以上者。
三、臺北市政府民政局上揭函提及戶口名簿戶號末位數字為「4」者,建議比照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末位數字為「4」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變更登記,因涉戶政事務所實務作業,本部111年7月18日台內戶字第1110127374號函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研提意見,經彙整22縣市政府回復認以戶口名簿戶號末位數字「4」為由,申請戶號變更登記,事由具體明確,戶政事務所依職權審認尚無困難之處,爰均表贊成。
四、有關戶口名簿戶號係隨機配賦,為戶政機關戶籍辨識管理之識別代碼,原僅係於受理戶籍登記時使用,考量現行政府機關偶以「健保卡加戶口名簿戶號」作為所得稅申報、勞保(退)資料查詢或數位新冠病毒健康證明申請之身分驗證方式,使用戶號機會增加,依國內風俗民情,部分民眾確實對數字「4」有不好觀感,且基於現行「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已將特殊情事作為戶號變更事由,及本部98年12月25日台內戶字第0980237508號函提及戶口名簿戶號內含多個「4」可依上開管理辦法之特殊情事,作為變更戶號之理由,爰比照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末位數字為「4」及阿拉伯數字第3碼至第8碼含有3個「4」以上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變更登記之作法,同意戶口名簿戶號末位數字為4或數字含有3個4以上者,開放異地受理戶號變更登記。
五、至有關屏東縣政府建議旨案開放線上申辦1節,經參考線上申辦戶籍案件,於辦理完竣後,申請人仍須至任一戶政事務所換領戶口名簿,考量現行戶政資訊系統待版更項目眾多,且開放任一戶政事務所受理已具便利性,申請人亦可同時換領戶口名簿,爰宜維持現行之作業方式。
六、檢附本部111年8月29日台內戶字第1110243327號公告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