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法務部變更死亡資料通報週期為「每日」1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據法務部111年6月23日法檢字第11100123430號函辦理。
二、按本部111年5月10日台內戶字第1110242047號令修正發布死亡資料通報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依本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略以,衛生福利部、法務部、國防部應於接獲死亡資料通報後7日內,再以網路傳輸本部。現法務部上揭函,變更通報週期由「7日」縮短為「每日」,為正確戶籍登記,請轉知所屬戶政事務所,切實依本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應於每個工作日執行死亡通報資料接收作業,並依戶籍法及本辦法規定,落實辦理死亡登記相關作業。
三、為及早掌握死亡案件資料,請轉知所屬戶政事務所,請參照本部100年7月19日台內戶字第1000142995號函,於每月5日前執行列印前2月之「已辦理死亡登記逾期未接收死亡通報清冊」(作業代碼RLRP052B5)(如111年7月執行列印111年5月1日至111年6月30日清冊、111年8月執行列印111年6月1日至111年7月31日清冊,以此類推),並於每月15日前將清查成果登錄「通報已辦理死亡登記逾期未接收死亡通報資料」(作業代碼RLRP052B6)完竣。另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每月20日前執行列印所屬鄉鎮市區「未清查已辦理死亡登記逾期未接收死亡通報清冊」(作業代碼RRRP038M2),以督導所屬戶政事務所落實本辦法第7條規定之查核作業。